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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許宸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第 三 人 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宸瑋 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被告許宸瑋違反商標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宸瑋違反商標法案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451,445 元為第三人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下稱銪宸公   司),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銪宸公司所有或仿冒「BOSS」商標 皮帶,均可能被沒收,職是,銪宸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案件已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同年12月12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審 理程序,本件第三人銪宸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 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備 註 │ ├──┼──────────┼──┼──┼─────┤ │ 1 │成品熔化機 │1 │台 │被告代保管│ ├──┼──────────┼──┼──┼─────┤ │ 2 │銑床 │1 │台 │被告代保管│ ├──┼──────────┼──┼──┼─────┤ │ 3 │BOSS皮帶(含頭) │1 │件 │ │ ├──┼──────────┼──┼──┼─────┤ │ 4 │BOSS皮帶頭(成品) │442 │件 │ │ ├──┼──────────┼──┼──┼─────┤ │ 5 │BOSS皮帶頭(半成品)│50 │件 │ │ ├──┼──────────┼──┼──┼─────┤ │ 6 │BOSS模具 │34 │件 │ │ ├──┼──────────┼──┼──┼─────┤ │ 7 │估價單 │1 │本 │ │ ├──┼──────────┼──┼──┼─────┤ │ 8 │商品目錄訂購單 │33 │張 │ │ ├──┼──────────┼──┼──┼─────┤ │ 9 │仿冒「BOSS」商標皮帶│10 │件 │員警於106 │ │ │ │ │ │年3 間蒐證│ │ │ │ │ │購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