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叢樹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威智律師
黃育慧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2 年度智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144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叢樹人為被告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城公
司)負責人,並曾擔任
告訴人天逸財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天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逸公司)總經理,
明知其任職
告訴人天逸公司
期間所接觸之「應收帳款作業系
統」(Commercial Schedule Payment System,簡稱CSPS,
),係告訴人天逸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
經告訴人天逸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被告叢
樹人竟於民國94年7 月間離職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
應收帳款作業系統」.Net版(下稱系爭著作或「.Net版本應
收帳款作業系統」),
意圖銷售而擬投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預約付款融資與預收利息融資
系統設備」標案(下稱系爭標案),惟因被告仲城公司資格
不符,故使不知情之富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翊公司
)負責人○○○以富翊公司(○○○及富翊公司均經檢察官
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於94年12月間標得上開標案(實
則由被告仲城公司承作)後,重製系爭著作中以C#程式語言
所撰寫核心系統函式庫就結構化查詢語言(Structured
Query Language,簡稱SQL ,為建立、操作、存取關聯式資
料庫所用之語言)電腦程式檔案原始碼共37支(詳見附表一
、二,下稱系爭37支原始碼),該等原始碼之內容均在
宣告
各種類別,使程式得以產生相對應之物件(Object),屬於
系爭著作核心而重要之部分,而僅更改部分檔案或原始碼中
名稱空間(Namespace ,係用以特定變數(variable)、函
式(function)或類別(class )範圍之機制)或函式之名
稱,其餘部分之原始碼連同註解,均完全重製,而成為「預
約付款融資與預收利息融資系統」電腦程式著作(下稱被告
程式)之重要部分,而銷售予土地銀行。因認被告叢樹人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仲城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
1 項規定科以
罰金等語。
二、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
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
經形式上之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上之
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而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或其告訴經撤回者,即屬欠缺訴訟條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3 款
諭知不受理判決。而
所稱「未經告訴」,包括
依法不得告訴(如無
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
。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
明文。所稱
犯罪被害人,須以實際上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
人為限。倘非因犯罪而直接受侵害,僅係間接或附帶受害,
縱有民事上之
請求權,亦無權提出告訴。是就
告訴乃論之罪
而言,倘告訴人主張其財產
法益被侵害,法院即須先查明告
訴人是否為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倘經調查結果,告訴
人就該財產權有所有權或管領權,而僅認定被告並未侵害告
訴人之財產權者,固屬被告被訴之犯罪不成立,而應為無罪
之諭知;但如告訴人並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即可認
其非為直接被害人,其告訴並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101 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無非係以被告
叢樹人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證、
證人及富翊公司負責人○○
○之證述、證人○○○之證述、天逸公司89年股東名簿、90
年度第8 次、94年度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台灣採購公報網
決標資訊、被告仲城公司基本查詢資料、CSPS系統操作手冊
及被告仲城公司之應收帳款系統操作手冊、土地銀行99年6
月24日總總備字第0990026773號函附系爭系統相關資料、財
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9)核字第112855號證明、中華人
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楚信公證處公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
權登記申請表、登記證書、告訴人程式光碟及土地銀行101
年10月26日總總備字第1010047558號函附94年被告程式光碟
、如附表一、二所示各37支原始碼程式檔案影本等為其主要
論據。
四、
訊據被告叢樹人固坦承曾擔任告訴人公司總經理,現擔任被
告仲城公司負責人,並曾意圖銷售而以富翊公司名義投標土
地銀行系爭標案,於94年12月間得標,得標後則由被告仲城
公司員工承作系爭標案,並銷售予土地銀行之事實,惟堅詞
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犯行,其與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告
訴人無法證明取得系爭著作之專屬授權,本件告訴不合法;
系爭37支原始碼為○○、○○由大陸地區免費軟體網站取得
之「公共財」,難認具
原創性而為應受保護之著作;被告叢
樹人並未接觸系爭著作,亦未於被告程式開發期間親自或利
用他人重製或抄襲系爭著作,不能僅憑被告叢樹人曾任職告
訴人公司及擔任被告公司負責人,即指稱被告有接觸之行為
;系爭37支原始碼並非系爭著作重要部分,且僅占系爭著作
極微小部分,難認被告程式與系爭著作間構成「實質近似」
,自不該當非法重製等語。
五、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叢樹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仲城公
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自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
訴為
訴追要件。而按「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
,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
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
利。」是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受侵害
,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被授權人應
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出告訴或自
訴(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判決參照)。準此,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固得對於侵害著
作財產權者提出告訴,惟應有相當之
證據可證授權人對於該
著作有著作財產權,且授權人係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被授權
人利用該著作,始能認被授權人之告訴合法。
㈡檢察官
起訴書雖記載系爭著作是告訴人天逸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見起訴書第1 頁),然告訴人主張其
就被告所侵害之系爭著作獲有訴外人天逸系統(武漢)有限
公司(下稱天逸武漢公司)之專屬授權,故於本案具有告訴
權;告訴人並非創作人,而是專屬被授權人,故無法提出系
爭著作之創作歷程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訴第2 號卷
二第122 頁、本院卷一第135 頁),顯見告訴人是本於專屬
被授權人地位提起本件告訴,故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有誤,先
予敘明。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著作取得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
之專屬授權,得以專屬被授權人地位提起本件告訴乙節,固
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9)核字第112836號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楚信公證處公證書、「天逸
應收帳款承購系統(.Net)專屬授權書」(下稱「系爭專屬
授權書」)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82
4 號卷,下稱偵27824 號卷,第194 至197 頁),然被告及
辯護人再三質疑告訴人所提系爭專屬授權書之真正,此涉及
本件告訴人之告訴是否合法,本院自應先予調查。
㈢告訴人雖於99年8 月9 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楚
信公證處作成公證書,證明公證書所附之系爭專屬授權書影
本與其
原本相符(見偵27824 號卷第195 至197 頁),但此
僅在證明事實上確實有系爭專屬授權書之原本存在而已,至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99年11月1 日出具之證明書(見
偵27824 號卷第194 頁),也只是在證明該公證書原本與公
證單位提供之公證書副本相符,以上均只能證明形式上文件
之影本與原本相符,無法證明系爭專屬授權書實質內容之真
正。
㈣再者,告訴人於98年2 月10日提出本案刑事告訴,主張其為
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保全字
第15號卷,下稱保全字第15號卷,第2 頁),於99年4 月6
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
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仍強調其享有「.N
et版本應收帳款作業系統」著作權(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9161號卷,下稱偵9161號卷,卷一第6 至7 頁
),隻字未提其是向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取得「.Net版本應
收帳款作業系統」之專屬授權。
嗣證人○○○於
偵查中證稱
:其在2001年到天逸公司任職,與其他人一起開發.net應收
帳款承購系統版本,這些工作都是在武漢天逸公司完成的(
見偵27824 號卷第161 頁),及告訴人所提的大陸地區著作
權登記證書、微軟認證證書等文件,均記載「.Net版本應收
帳款作業系統」之著作權人為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系爭專
屬授權書亦記載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將天逸應收帳款承購系
統(.Net)獨占性授權給告訴人(以上見偵27824 號卷第16
5 至197 頁),告訴人才改稱就系爭著作是於92年12月26日
取得天逸武漢公司之專屬授權。然衡諸常情,若告訴人早於
92年間即與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簽署系爭專屬授權書,則於
98年間提起本案告訴時,豈會隻字未提著作權人應為訴外人
天逸武漢公司?又告訴人所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
市楚信公證處公證書,其作成日期為99年8 月9 日,是在告
訴人提起本案告訴之1 年半之後,則系爭專屬授權書是否為
臨訟杜撰,
顯非無疑。
㈤再者,系爭專屬授權書上所記載之簽約日期為2003年12月26
日,其上代表告訴人公司簽約之人為「○○○」,然告訴人
公司董事會於91年6 月17日決議修訂組織規程及核決權限表
(見本院卷一第377 至390 頁),上開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四
項第(二)款第4 目及第五項第(一)款第10目分別規定:
「於總經理書面同意後,負責公司產品銷售合約及代理合約
的簽訂,惟合約內容需先會法務科書面同意」、「於總經理
書面同意後,負責對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合作案
件等財務相關合約的簽訂(借款及或有負債除外),惟合約
內容須先會法務科書面同意」,核決權限表則載明「商品銷
售合約」係由總經理決行簽核,而證人○○○於本院
結證稱
:其91年3 月至94年6 月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擔任管理部協理
,當時董事長是○○○,總經理是叢樹人,告訴人公司簽立
契約,是由法務確認契約後,跑用印流程,大章由其保管及
用印,總經理的章由總經理叢樹人保管,用印完成後並由證
人○○○保管契約;其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都是由總經理
叢樹人對外代表公司簽約,○○○不負責公司營運,告訴人
公司所簽立的合約,其都要看過,並由管理部蓋大章,但其
沒有印象告訴人有與天逸武漢公司簽署系爭專屬授權書,其
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也沒看過系爭專屬授權書;也沒有印
象○○○有代表天逸公司對外簽過任何合約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406 至407 、409 、411 、417 頁);證人○○○(原
名○○○)於本院結證稱:其82多年到90多年間在告訴人公
司擔任業務部副總,91年間因為告訴人公司要上市上櫃,所
以有修正組織規程及核決權限表,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也有按
照修正後的組織規程及核決權限表來簽約及用印,叢樹人擔
任告訴人公司總經理期間,是由叢樹人對外代表告訴人公司
簽約。告訴人公司內部是否曾討論並決定向天逸武漢公司取
得「.Net版本應收帳款作業系統」專屬授權,因為時間太久
沒有印象,但這是重大事項,應該會有董事會的記錄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481 、482 至483 、486 至487 頁),是由證
人上開證詞可知,92年間告訴人公司對外實際簽約流程,是
按照組織規程及核決權限表為之,
斯時均由叢樹人對外代表
告訴人公司簽訂合約,又綜觀卷內告訴人所提該公司91年至
94年間所簽署之全部契約文件,除系爭專屬授權書外,確實
都是由叢樹人對外代表公司簽約,蓋用叢樹人之印章,甚至
於契約直接載明告訴人公司代表人為叢樹人
等情,有契約文
件附卷
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528號卷
,下稱他1528卷,第24至25頁、29至30頁、286 頁、本院卷
一第391 至395 頁),此情與上開證
人證述之情節相符,
足
證92年間告訴人公司是由總經理叢樹人綜理公司一切事務,
代表告訴人公司對外簽約。然系爭專屬授權書非由被告叢樹
人用印,復未見告訴人提出董事會記錄,亦無公司內部經叢
樹人核決之書面簽呈,此顯與前述告訴人公司之正常簽約用
印流程不符,則被告辯稱系爭專屬授權書恐為臨訟杜撰,並
非毫無依據。
㈥雖告訴人陳稱:系爭專屬授權書為告訴人公司與其子公司間
之授權,並非對外與其他機構簽約,亦非產品銷售或代理合
約,自無組織規程之
適用,告訴人公司與子公司間的交流無
以書面契約確立權益之必要,無須經公司用印流程云云(見
本院卷二第61至65頁)。然而,證人○○○證稱:在做合約
權限表及內部組織章程時,無法涵蓋所有狀況,無法預想到
所有的簽約情形,既然告訴人公司與天逸武漢公司為不同法
人格,仍要走簽約流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4 至415 頁)
,則告訴人稱與子公司之交易無組織規程適用云云是否屬實
,尚非無疑,況卷內亦無任何除系爭專屬授權書以外之其他
告訴人與其子公司所簽立的合約可
佐證告訴人上開所述,其
主張自不可採。更何況,縱使告訴人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簽約
無須依照該公司之組織規程或權限表為之,縱使該筆交易無
須經過董事會同意,然證人○○○為當時負責保管公司大章
之人,若92年間○○○確實有代表告訴人公司與天逸武漢公
司簽立系爭專屬授權書,何以證人○○○未曾在系爭專屬授
權書上蓋用告訴人公司大印?又告訴人公司所簽立之合約在
用印完成後應交由管理部保管,何以92年間完成系爭專屬授
權合約書簽署後,證人○○○在94年6 月離職前均未曾看過
系爭專屬授權合約書?縱使告訴人公司與子公司簽約可以不
經公司正常用印流程,何以卷內除系爭專屬授權書外,別無
告訴人與其他子公司所簽立之類似合約可證告訴人主張為真
? 凡此種種,均使人對於系爭專屬授權書之真正產生懷疑。
固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非要式行為,無須以書面為之,但告
訴人對於其確實自訴外人天逸武漢公司取得系爭著作專屬授
權一事,僅提出系爭專屬授權書為證,被告及辯護人質疑系
爭專屬授權書恐為告訴人提起本案告訴後所臨訟製作,而系
爭專屬授權書既然確實有上開可議之處,無法使本院獲得告
訴人確實已取得系爭著作專屬授權的確信,從而,本件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告訴人並未就系爭著作取得專屬授權
。
六、
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及告訴人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證明
告訴人對系爭著作有取得專屬授權,則告訴人基於專屬被授
權人地位提起本案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應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本案關於被告
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既未經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起
訴即欠缺
訴追條件,原審未就此程序事項先為論斷,即遽為
實體判決,適用法則尚有未洽。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原審諭知
被告無罪,認事用法
顯有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
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
院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仕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表一
告訴人程式所在位置:
Csps.NetV2 (2010_09)\CspsNetV2 (for 2005 LBOT)\
CspsNetV2\CoreSystem\Library\SqlDom\Generator\
被告程式所在位置:
SEF00EPA01, SEF00EPW01\SEF00EPA01\SOURCE CODE\VIP\Data\
GDAL\SqlConstructor\Constructor\
┌──┬────────────┬─────────────┐
│編號│告訴人程式 │被告程式 │
├──┼────────────┼─────────────┤
│1 │OdbcGenerator.cs │OdbcConstructor.cs │
├──┼────────────┼─────────────┤
│2 │OleDbGenerator.cs │OleDbConstructor.cs │
├──┼────────────┼─────────────┤
│3 │OracleClientGenerator.cs│OracleClientConstructor.cs│
├──┼────────────┼─────────────┤
│4 │SqlClientGenerator.cs │SqlClientConstructor.cs │
├──┼────────────┼─────────────┤
│5 │SqlDomGenerator.cs │SqlConstructor.cs │
└──┴────────────┴─────────────┘
附表二
告訴人程式所在位置:
Csps.NetV2 (2010_09)\CspsNetV2 (for 2005 LBOT)\
CspsNetV2\CoreSystem\Library\SqlDom\
被告程式所在位置:
SEF00EPA01, SEF00EPW01\SEF00EPA01\SOURCE CODE\VIP\Data\
GDAL\SqlConstructor\
┌──┬───────────────┬───────────────┐
│編號│告訴人程式 │被告程式 │
├──┼───────────────┼───────────────┤
│1 │Exceptions.cs │Exceptions.cs │
├──┼───────────────┼───────────────┤
│2 │ISqlDomGenerator.cs │ISqlConstructor.cs │
├──┼───────────────┼───────────────┤
│3 │SqlAllColumnsRefrence.cs │SqlAllColumnsRefrence.cs │
├──┼───────────────┼───────────────┤
│4 │SqlBinaryOperator.cs │SqlBinaryOperator.cs │
├──┼───────────────┼───────────────┤
│5 │SqlBinaryOperatorExpressio.cs │SqlBinaryOperatorExpression.cs│
├──┼───────────────┼───────────────┤
│6 │SqlColumnRefrence.cs │SqlColumnRefrence.cs │
├──┼───────────────┼───────────────┤
│7 │SqlColumnRefrenceCollection.cs│SqlColumnRefrenceCollection.cs│
├──┼───────────────┼───────────────┤
│8 │SqlComplexCondition.cs │SqlComplexCondition.cs │
├──┼───────────────┼───────────────┤
│9 │SqlConditionOperator.cs │SqlConditionOperator.cs │
├──┼───────────────┼───────────────┤
│10 │SqlConstExpression.cs │SqlConstExpression.cs │
├──┼───────────────┼───────────────┤
│11 │SqlDeleteClause.cs │SqlDeleteClause.cs │
├──┼───────────────┼───────────────┤
│12 │SqlExecutableStatement.cs │SqlExecutableStatement.cs │
├──┼───────────────┼───────────────┤
│13 │SqlExpression.cs │SqlExpression.cs │
├──┼───────────────┼───────────────┤
│14 │SqlExpressionCollection.cs │SqlExpressionCollection.cs │
├──┼───────────────┼───────────────┤
│15 │SqlFromClause.cs │SqlFromClause.cs │
├──┼───────────────┼───────────────┤
│16 │SqlFunctionExpression.cs │SqlFunctionExpression.cs │
├──┼───────────────┼───────────────┤
│17 │SqlGroupByClause.cs │SqlGroupByClause.cs │
├──┼───────────────┼───────────────┤
│18 │SqlInsertClause.cs │SqlInsertClause.cs │
├──┼───────────────┼───────────────┤
│19 │SqlJoinClause.cs │SqlJoinClause.cs │
├──┼───────────────┼───────────────┤
│20 │SqlJoinClauseCollection.cs │SqlJoinClauseCollection.cs │
├──┼───────────────┼───────────────┤
│21 │SqlJoinType.cs │SqlJoinType.cs │
├──┼───────────────┼───────────────┤
│22 │SqlObject.cs │SqlObject.cs │
├──┼───────────────┼───────────────┤
│23 │SqlOrderByClause.cs │SqlOrderByClause.cs │
├──┼───────────────┼───────────────┤
│24 │SqlParameterDeclaration.cs │SqlParameterDeclaration.cs │
├──┼───────────────┼───────────────┤
│25 │SqlSearchCondition.cs │SqlSearchCondition.cs │
├──┼───────────────┼───────────────┤
│26 │SqlSelectClause.cs │SqlSelectClause.cs │
├──┼───────────────┼───────────────┤
│27 │SqlSingleCondition.cs │SqlSingleCondition.cs │
├──┼───────────────┼───────────────┤
│28 │SqlStatement.cs │SqlStatement.cs │
├──┼───────────────┼───────────────┤
│29 │SqlTableRefrence.cs │SqlTableRefrence.cs │
├──┼───────────────┼───────────────┤
│30 │SqlTableRefrenceCollection.cs │SqlTableRefrenceCollection.cs │
├──┼───────────────┼───────────────┤
│31 │SqlUpdateClause.cs │SqlUpdateClause.cs │
├──┼───────────────┼───────────────┤
│32 │SqlWhereClause.cs │SqlWhereClause.c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