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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刑智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鎮隆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啟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本院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第33號民 事事件),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該案獨立承審之杜惠錦 法官與本件刑案承辦法官相同,且本案刑事案件之事實、重 要爭點及構成要件與第33號民事事件中被告黃弘義是否構成 侵害商標權之爭點,亦完全相同,杜法官既已於第33號民事 事件判決聲請人敗訴,實已就被告所為並不構成商標法第95 條第3 款已有定見,無從期待其得以乾淨之心證,重新審認 本件刑事案件,爰類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 款規定,聲請 法官迴避本案審理。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規定:「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 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 定:「關於同一基礎事實之智慧財產權民事或刑事訴訟之上 訴、抗告案件,以及行政訴訟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 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之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前案已終 結者,亦同」。另司法院大法官第761 號解釋理由書亦肯認 鑑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特殊性,包括智慧財產民、刑 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關於同一智慧財產權所生之各種訴訟 ,由相同之法官辦理,有助於避免裁判之歧異,以維繫法院 裁判見解之一致性,提升人民對於法院裁判之信賴,有其憲 法法治國法安定性原則之依據。是本件尚非承審法官與聲請 人間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審判恐有不公平之情形,亦非一 般通常之人均會認為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審判之程度,故 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對本案刑事已有定見云云,尚非承審法 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客觀原因。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所主張之事項,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足 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證,是其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