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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聲參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參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月琴 送達代收人 董于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傅文重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刑 智上訴字第44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4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 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 人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 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 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 、第3 項、第455 條之13第3 項、第455 條之16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文重等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4號案件審理中。 而被告傅文重、雋農公司代表人張月琴坦承犯罪所得係參與 人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雋農公司)所有等語(本院 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4號卷五第133 頁背面至135 頁), 是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等成立犯罪,依刑 法第38條之1 規定,可能會沒收雋農公司因被告等犯罪所取 得之犯罪所得,堪認聲請人聲請雋農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裁定雋農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雋農公司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