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彤璐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家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路股份有限公司、曾一明、米斯國際有
限公司及洪宋鴻間違法商標法案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8 日本院108 年度附民上字第3 號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506 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
法院之
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繳納裁判費(最高法
院6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決議意旨
參照)。次按提起民事第三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
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準用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附民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查本件財
產請求部分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2,980 元,應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78,571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
理人,提出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