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刑秘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俊麟
告訴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賴安國律師
楊啟元律師
張睿平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3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案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啟元律師、張睿平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刑
智上訴字第3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雙
面成型機整機圖」之相關
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刑
智上訴字第3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及本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
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間因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事件,正由本院以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7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附表所示「雙面成行機整機
圖」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重要營運資料,具有
相當之經濟利益,且為競爭對手或同業無法輕易探知,聲請
人亦具備合理保密措施,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
用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系爭資料為聲請人基於本案
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
公眾或同業所
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運重要資
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系爭資
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
營業秘密,又此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而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啟元律師、張睿平律師為本案訴
訟之昱盛公司的
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
,自有接觸系爭文件之必要,
揆諸上開說明,自有限制賴安
國律師、楊啟元律師、張睿平律師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之必
要,且相對人亦表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無意見(見本院卷
第6 至10頁)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
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
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