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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聲參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參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第 三人即 財產所有人 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坤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羅坤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 109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 號),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 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 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項規定甚明。次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檢 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 院聲請;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第455條之16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羅坤杰因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 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本 院以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55 條第2 項明知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罪,判處拘役5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其餘上訴駁回,復經 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18 號刑事 判決撤銷發回,現由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 號案件 審理中,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揭犯 罪,則可能會沒收第三人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草本 一族公司)因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為保障財產可能 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 與救濟之機會,認聲請人聲請草本一族公司參與本案沒收 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