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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職參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職參字第2號 第三人即 財產所有人 哈珀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穎 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被告羅穎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哈珀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穎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現由本 院以109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然本案刑事訴 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則可能會沒收第 三人哈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哈珀公司)因被告犯罪所取得 之犯罪所得;而哈珀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 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 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故為保障第三人哈珀公司財 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 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 三、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9 年11月 4 日下午2 時30分在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 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 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 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