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附民上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林芬瑜律師 被上訴人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0日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授權或同意,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19 日前之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 (下稱鳳甲路住處)內,透過網際網路利用設備連線上網, 接續將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moony 滿意寶 寶尿布彩盒(分為NB、S 、M 、L 四種,彩盒照片條碼處均 有加註策動公司英文名稱縮寫『SIBC』)」照片(下稱系爭 原始相片),四小張合成一張重製後,再將上開重製之照片 檔案,上傳至其所申請之露天拍賣帳號「huei0623」之賣場 ,張貼在相關商品網頁,作為說明圖片,使不特定多數人瀏 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作為商品銷售用,以此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攝影著 作原創成本付出包含,前期進口商品、挑選拍攝商品、會議 時間成本,中期拍攝及運送商品往返物流成本、後期校稿與 後製成本等,系爭原始相片每張原創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3 萬元,上訴人擅自使用被上訴人4 張攝影著作,致被上訴 人著作權多次受到侵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著 作權法第88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上訴人賠償12萬元等語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6 萬6 千元,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未 上訴而告確定)。 二、上訴人抗辯則以: 引用刑案證據資料及陳述,系爭原始相片,僅係單純就「mo ony 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 、M 、L 四種)」於靜 態放置時,以攝影方式單純拍攝,該拍攝手法,並無就拍攝 距離、角度與光影有何施以特別精神作用力以表現拍攝者個 人之個性、獨特性而足以表現該攝影影像之原創性,充其量 僅係對「moony 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 、M 、L 四 種)」外觀、形狀、規格、態樣以攝影方式,使他人得瞭解 「moony 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為NB、S 、M 、L 四種)」 之情況而已,且係抄襲現存「moony 滿意寶寶尿布彩盒(分 為NB、S 、M 、L 四種)」設計及製造者之作品而來。再者 ,被上訴人於系爭原始相片上僅於彩盒相片條碼處添加微小 之其英文名稱縮寫「SIBC」,縱使採取最低創作性、最起碼 創作之創意高度、美學不歧視原則檢視,又顯不具有一定之 「創作高度」,而難認有「創作性」可言。是系爭原始相片 既無「原始性」(即狹義之「原創性」),又無「創作性」 ,自不得為著作權之客體。另,被上訴人於107 年5 月28日 前,即已知悉或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上訴人,卻遲至10 9 年5 月28日始提出本事件之起訴,顯已罹於時效,上訴人 所為時效抗辯,即有理由。是以,系爭原始相片既非著作權 法所保護之客體,上訴人之行為,自未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縱認有之,被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亦應酌定為 1萬元等語。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之請求,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撤銷(上訴人誤載為 「廢棄」)。㈡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四、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 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五、本件上訴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刑事案件雖經原審判決 有罪,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為檢察 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將原判決撤銷, 諭知上訴人無罪判決在案。原審就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66,000元,及自109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假執行,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有所不當,求予撤銷改判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