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文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97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明文明知農藥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即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核
准登記發給許
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輸入或擅自分裝成偽
農藥成品,且明知販售成品農藥商品,應經主管機關農委會
防檢局檢驗合格並發給農藥許可證,而販售之成品農藥應與
農藥許可證
所載品質、產地相符,否則屬農藥管理法所示之
偽農藥商品,竟基於未經許可製造、分裝、販賣、
意圖販賣
儲藏偽農藥成品;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商品;及行使偽
造準
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起至10
5年7月20止,未經許可製造名稱為「百滅寧」之農藥,並委
由不知情之
證人○○○在臺中市○○區○○○巷0弄00號0樓
被告之威明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下稱威明公司)將百滅寧成分摻入其所製造之「根力旺有機質肥料(環保劑)」(下稱根力旺環保劑)內,復未經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授權同意,自行印製以方圓公司為製造商,並將載有證人即方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發之肥製(質)字第0644010號肥料登記證(下稱系爭肥料登記證)號而屬於
準私文書之成品農藥標示標籤,黏貼在自行生產根力旺環保劑包裝上,
偽造方圓公司肥料許可證標示,足生損害於方圓公司及公務機關對於公文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
告訴人李自強於104年12月間某日透過證人即被告不知情之友人○○○向被告訂購前開根力旺環保劑25包,並先後至證人○○○、位於臺東縣○○鄉○○村○○路000號建成貨運行證人○○○處,分別取貨2包、25包使用於
告訴人在臺東縣○○鄉紅葉有機農場所種植之高麗菜上。又告訴人於104年10月8日與福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業公司)簽訂農產品採購契約,以有機等級出售於紅葉有機農場種植之農產品,經福業公司委由慈心有機驗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心公司)於105年4月8日前往紅葉有機農場採樣送驗,檢出0.06ppm百滅寧成分,福業公司因而對於紅葉有機農場開立矯正與預防措施單並終止供應商合作關係,告訴人始悉受騙,並扣得根力旺環保劑3包。因認被告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分裝偽農藥罪;同法第48條第1項之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罪:同法第48條第2項之過失販賣偽農藥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對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
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 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判決以下
認定被告無罪所引用之證據,部分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
傳聞證據,依上開判決意旨,本院就其等為何
有證據能力毋庸論述說明,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
證上理由
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
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
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
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128號判決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
偵查中之供
述;㈡證人即告訴人李自強、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㈢資億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便條紙影本4張(下稱
系爭材料表);㈣慈心公司106年2月9日慈心字第201702090
1號函、財團
法人台北市塯公農業產銷基金會農業檢驗中心2
01503480-04檢驗報告、福業公司陳報狀、農產品採購契約
、農業殘留檢驗計畫、矯正與預防措施單各1份;㈤臺東縣
政府105年8月24日府農務字第1050168802號函、疑似偽農藥
訪談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毒
物試驗所)105年8月9日藥試殘字第1052620834號函(下稱
毒物試驗所105年8月9日函)、品質規格實驗室第57150201號農藥檢驗報告(下稱第57150201號檢驗報告)各1份;㈥
農委會防檢局105年12月29日防檢三字第1051421371號函(下稱農委會防檢局105年12月29日函);㈦臺東縣警察局106年11月16日東警刑偵三字第1060051123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第17HT0501號農藥檢驗報告(下稱第17HT0501號檢驗報告)、檢察官
履勘筆錄及所附照片5張;㈧系爭肥料登記證;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288510237062號帳戶明細。
五、
訊據被告固坦承製造根力旺環保劑,並自行製作載有方圓公
司為製造商及系爭肥料登記證字號之標籤交由證人○○○黏
貼乙節,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農藥管理法、意圖欺騙他人而
對商品虛偽標記、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辯稱:
㈠違反農藥管理法、詐欺取財及意圖欺騙他人而對商品虛偽標
記部分:伊確於92年起至105年7月12日止製造根力旺環保劑
,並委由證人○○○依系爭材料表代購材料、加工攪拌及裝
袋,除最後一批辣椒比例增加外其他配方均相同,惟伊未曾
製作百滅寧或於實驗室生產之任何產品中添加百滅寧,亦未
讓證人廖○○添加百滅寧。又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亦未 曾透過證人施○○販賣根力旺環保劑予告訴人,係證人施 ○○向伊表示得否幫助曾使用根力旺環保劑效果不錯之告 訴人,伊考量製造過程須為試驗推廣,始同意贈送30小包 根力旺環保劑予證人施○○並以研究經費支應成本,伊未 曾親自或透過證人施○○向告訴人索取成本費用,亦不清 楚證人施○○向告訴人收取每小包新臺幣(下同)1,500元 至2,000元之費用。再者,伊於92年12月31日曾將根力旺環 保劑之前身鈞鼎環保劑送驗均無合成除蟲菊類農藥(含百 滅寧)殘留,系爭材料表與系爭肥料登記證所載成分相符,
僅加入葵花油,或以辣椒取代朝天椒。又伊將使用同批製造
之根力旺環保劑所種植之辣椒送驗並無農藥檢出,檢察官送
驗的根力旺環保劑是證人○○○寄回給伊,伊再提供予檢察
官送驗,檢驗結果亦無百滅寧,不確定根力旺環保劑是否遭
告訴人添加農藥。況伊所製造之根力旺環保劑含有微生物成
分,如添加百滅寧等農藥將導致微生物死亡發臭,故伊絕無
於根力旺環保劑中添加百滅寧或欺騙告訴人。
㈡偽造準私文書部分:伊確有自行印製載有方圓公司為製造商
及系爭肥料登記證字號之標籤,並交由證人施○○黏貼於根
力旺環保劑外包裝上。然根力旺環保係伊所研發,僅因伊所
有實驗室非位於工業區無法自行申請登記證,始委由方圓公
司代為申請系爭肥料登記證,方圓公司並簽立同意書將系爭
肥料登記證及公司名稱供伊使用,另約定未得伊允許不得製
造,又根力旺環保劑雖因尚在試驗階段產量有限而未委由方
圓公司生產,然伊係經方圓公司同意使用公司名稱及系爭肥
料登記證,故伊無偽造製造商為方圓公司之標籤等語。
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㈠被告有權使用方圓公司之標籤及系爭肥料登記證:被告為鈞
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鈞鼎公司)及洪博士微生物研究
室之實際負責人,而於99年1月間與證人即方圓公司負責人
之配偶○○○洽商,約定由方圓公司代為申請肥料登記證,
方圓公司並簽立同意書同意被告使用「方圓牌天茂有機肥料
」之廠牌及肥料登記證;嗣於103年間,被告復委由方圓公
司代為申請系爭肥料登記證,方圓公司並出具切結書予被告
,約定非經被告許可不得製造銷售,足見被告係有權使用方
圓公司之標籤、商標及系爭肥料登記證,依最高法院31年上
字第2124號
判例意旨,被告自無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所製造根力旺環保劑未摻有百滅寧而無違反農藥管理法
:依系爭材料表及證人○○○之證述可知,根力旺環保劑之
原料未含百滅寧,證人○○○調製過程中亦未添加農藥;被
告前將證人○○○使用根力旺環保劑所種植之辣椒及建成貨
運行退回之根力旺環保劑自行送驗,均無農藥檢出;偵查中
復提出未拆封之根力旺環保劑,由檢察官送往毒物試驗所檢
驗,亦未含有百滅寧成分,故被告未違反農藥管理法。又告
訴人所提供之根力旺環保劑經檢察官送往毒物試驗所檢驗,
雖驗出含有百滅寧成分,然該時告訴人與證人○○○已生嫌
隙,業經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則前揭檢驗結果究
係因告訴人提供之檢體已與原成分不符、遭外力污染或摻雜
其他成分,抑或因檢驗極限等因素所致均屬有疑。再者,被
告製造根力旺環保劑僅供試驗、研發之用而未在臺販售,僅
係應證人○○○要求贈送根力旺環保劑與證人○○○,證人
○○○自行轉售予告訴人,被告未曾對告訴人為任何推銷或
行使
詐術,告訴人生產之高麗菜遭驗出百滅寧成分亦可能係
因鄰地施用農藥輾轉污染,被告所製造之根力旺環保劑僅需
微量農藥即會導致微生物死亡,被告確無違反農藥管理法及
詐欺取財之行為,請諭知無罪之判決等語。
七、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8月15日起至105年7月20止,於址設○○市○○
區○○○巷0弄00號0樓即其所有之威明公司內,委由證人 廖○○代為購買原料、攪拌及包裝而自行製造根力旺環保 劑,復自行印製以方圓公司為製造商、載有系爭肥料登記證
字號之標籤,再交由證人施○○黏貼在根力旺環保劑包裝 上;嗣告訴人於105年1月至2月間某日向證人施○○訂購被 告所生產之根力旺環保劑25包,被告遂將根力旺環保劑寄送
至證人○○○指定、由證人○○○所經營位於○○縣○○ 鄉○○村○○路000號之建成貨運行,再由告訴人至建成貨運行分批領取並使用於其在臺東縣○○鄉紅葉有機農場所種
植之高麗菜上;又告訴人於104年10月8日與福業公司簽訂農
產品採購契約,以有機等級出售紅葉有機農場生產之農產品
,經福業公司委由慈心有機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8
日前往紅葉有機農場採樣送驗,高麗菜經檢出0.06ppm百滅
寧成分等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期日所
自承(
見他一卷第192至195頁,他二卷第73頁,交查卷第4至6頁,
原審卷一第106頁、第181頁反面至第182頁反面, 原審卷二
第48至5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自強、證人○○○、黃
○○、○○○、陳志強、○○○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證述大
致相符(證人李自強部分見他一卷第31至33 頁、第169頁,
原審卷一第155頁反面至第171頁;證人○○○部分見他一卷
第42至44頁,原審卷一第96頁反面至第105 頁反面;證人黃
○○部分見他一卷第25至26頁,原審卷一第111至114頁;證
人○○○部分見他一卷第25至26頁,原審卷一第106至110頁
反面;證人陳志強部分見他一卷第184至187頁,原審卷一第
171頁反面至第176頁;證人○○○部分見他一卷第209至211
頁,原審卷一第177頁至第181頁反面),並有臺東縣政府10
5年8月24日府農務字第1050168802號函、疑似偽農藥訪談紀
錄、毒物試驗所105年8月9日函、第57150201號檢驗報告、
農委會防檢局105年12月29日函、根力旺環保劑標籤照片、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288510237062號帳
戶明細、福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農產品採購契約、
農業殘留檢驗計畫、矯正與預防措施單、慈心公司106年2 月9日慈心字第201702090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塯公農業 產銷基金會農業檢驗中心201503480-04檢驗報告、全國公證
測試報告、系爭肥料登記證、系爭材料表、檢察官履勘筆錄
及所附照片5張、臺東縣警察局106年11月16日東警刑偵三 字第1060051123號函及第17HT0501號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
稽(見他一卷第1頁及其反面、第9頁、第13至14頁、第37頁
及其反面、第46頁、第49至50頁、第130至139頁、第153至 154頁、第156頁反面至第161頁反面、第188至189頁、第19 7至200頁、第215至216 頁,偵卷第26至28頁,原審卷一第3
2頁),
暨有
扣案之根力旺環保劑3包
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0
㈡惟查:
⒈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部分:
⑴查被告所製造之根力旺環保劑因含百滅寧成分1.84% 而屬農
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乙節,業據證人李自強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我因為有機作物不定期抽驗時高麗菜遭檢出
含百滅寧農藥,我便將根力旺環保劑送驗,一共送驗3次, 分別是臺東大學、臺東縣政府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我是
提供未開封的根力旺環保劑送驗,臺東大學及臺東縣政府送
驗之毒物試驗所均驗出含百滅寧成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
8頁反面至第159頁反面、第167頁及其反面),核與第5715 0201號檢驗報告、全國公證測試報告及第17HT0501號檢驗報
告之記載:「送驗樣品:標籤為『根力旺有機質肥料(環保
劑)』、檢驗結果:含百滅寧」、「農特產名稱:高麗菜、
檢驗結果:驗出項目百滅寧、檢出值0.06 ppm」、「送驗樣
品:標稱為『根力旺有機質肥料』、檢驗結果:含百滅寧1.
84%」相符,有各該報告可證(見他一卷第14頁、第156頁反
面至第161頁反面,偵卷第27頁);而農委會防檢局105年12
29日函亦記載:百滅寧雖非禁用農藥,然方圓公司生產之肥
料摻入百滅寧顯用於農林作物使用且具農藥藥效,亦未取得
農藥許可證,自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等語,亦
有該函可證(見他一卷第37頁及其反面),固
堪認定。
⑵惟經檢察官另將被告提出未開封之根力旺環保劑囑託毒物試
驗所
鑑定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或百滅寧成分乙節,有
該所品質規格實驗室第17HT0502號農藥檢驗報告1份及根力
旺環保劑完整包裝照片2 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9至30頁)
,衡情被告倘有意將「百滅寧」摻入根力旺環保劑,自應於
全部產品中添加,尚無理由僅摻在部分產品中,則被告是否
確有製造摻有百滅寧之根力旺環保劑,已非無疑;其次,百
滅寧殺蟲劑於一般農藥之最低劑量為5%乙節,亦有農藥使用
資訊系統列印資料可證(見他一卷第27頁及其反面),足見
前開根力旺環保劑僅部分成品含百滅寧成分,且所含百滅寧
劑量遠低於一般農藥最低劑量。是倘如公訴意旨所言,被告
係
故意製造百滅寧並摻入根力旺環保劑中,被告自應於根力
旺環保劑全部成品內添加足量百滅寧以達防止害蟲之效果,
殊難想見被告僅於部分成品添加遠低於一般農藥最低劑量1.
84%百滅寧之可能,則被告是否確係故意製造百滅寧並添加
於根力旺環保劑中,抑或因原料、製造過程污染或其他原因
導致根力旺環保劑部分成品含百滅寧成分,即屬有疑。
⑶次查證人○○○於偵查中證稱:我之前在資億公司有做過肥
料之經驗,因此被告請我購買材料幫忙攪拌,我不知被告生
產之肥料是否有申請肥料登記證,當時包裝是1包20公斤且
未貼貼紙,也不確定施作成品與扣案之根力旺環保劑味道是
否相同,施作當時只有我和被告,我總共和被告生產4次,
最後一次是105年7月20日,當時的配方就是系爭材料表,我
是按照配方製作,我沒有添加農藥等語(見他二卷第229至 230頁),
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系爭材料表是被告請我購 買的有機資材,我依指示購買並攪拌,我沒有添加系爭材 料表以外之物,共計製作約3、5次,過程中被告也沒有添加
任何東西,製作完成後我就20公斤分裝成1包,包裝完畢後
並未黏貼貼紙;材料都是我從化工行買的,採買、生產、包
裝均係我依被告指示完成,系爭肥料登記證樣張有含磷、鉀
,但被告給我的系爭材料表沒有而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77頁至第181頁反面),則證人○○○雖因成品未貼標籤
及系爭材料表與前揭樣張記載略有出入而無法確定所製造產
品名稱,惟就製造過程並未添加百滅寧乙節歷次陳述一致;
且
參諸系爭材料表(見他一卷第197至200頁),其上確無百
滅寧(permethrin)之記載,核與證人○○○所述相符,證
人○○○此部分證述
應堪採信。承此,被告辯稱其未曾製造
百滅寧並添加於根力旺環保劑中,即非無據。
⑷佐以肥料製造實務上,確可能因原料來源問題致肥料成品遭
檢出低劑量農藥乙節,業經證人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肥料裡面因為原料是有機的不應該有農藥,如果有的話,不
排除原料取得時可能有,但含量應很低而於容許範圍內,應
該驗不出來;如果驗出農藥,如係人為添加農藥絕對不行,
但是取得原料裡面,如雞糞為了殺蒼蠅可能會用農藥,可是
製造肥料的人不知道,我們沒有驗農藥,事實上有沒有我們
也不知道,如果去添加就是違法,製造過程應該沒有,但原
料有沒有不知道,理論上原料應該沒有,如有,來源可能有
問題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75頁反面)。而被告於原審
受命法官詢問其製作過程如何確認產品不受污染時亦陳稱:
伊係利用無菌室裝菌種,再將菌種分裂後,滴入證人廖○○
所購入之材料確認菌種是否存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9頁反
面),
堪信被告僅以觀察微生物存活率之方式確認原料品質
,而未於加工前就原料進行農藥檢驗。惟
原審法院前
依職權 就百滅寧對微生物之影響詢問毒物試驗所,經該所覆以:研
究顯示百滅寧對土壤中之真菌、放線菌和細菌之菌數有輕微
影響,對有益微生物方面,目前無影響芽孢桿菌屬、木黴菌
屬等有益微生物之科研報告等語,有該所109年11月2日藥試
殘字第1092614023號函
可稽(見原審卷二第6頁及其反面),
則目前既無百滅寧對益生菌類影響之報告,被告復僅以觀察
微生物存活率之方式檢驗原料品質,益徵根力旺環保劑仍有
因原料農藥殘留致含有百滅寧成分之可能。至於證人廖○○
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原料不會受到農藥污染,因為有些是
食品,不可能那麼危險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9頁反面),
惟此僅為證人廖○○之推論,且證人廖○○既稱係自化工行
購入原料,則其所購買之大蒜、辣椒等原料是否符合食品等
級農藥規範
即非無疑,仍不得以此排除原料已遭百滅寧污染
之可能。
⑸被告洪明文為作試驗,又因自身左手萎縮之故,委請○○○
購買材料並調製根力旺有機質肥料(被證三),業經證人○○○於106年7月11日偵訊時,
具結證述明確。根據被證二所示,該四張原料採買清單中,並未含有「百滅寧」, 證人○○○亦於偵訊中證述「沒有添加農藥」。
嗣後,被告拿○○○使用根力旺有機質肥料施作之辣椒作物及建成貨運行退回的根力旺有機質肥料去做檢驗,均未檢驗出有農藥殘留(被證四)。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提出未拆封之根力旺有機質肥料2包(被證五)。該2包根力旺有機質肥料並經台東地
檢署檢察官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進行檢 驗,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報告編號:17HT0502號 檢驗
報告,確認該2包根力旺有機質肥料並未含有「百滅寧」成 份(被證六)。承上,依據證人廖○○之證述及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樂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 17HT0502),根力旺有機質肥料並未含有「百滅
寧」之成份,被告並無違反農藥管理法。
⑹被告未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①按農藥管理法
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偽農藥」則指農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
仿冒 國内外產品」,「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第7條第1款、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5年8月9日藥試殘字第1
052620834號函、品質規格實驗室第57150201號農藥檢驗
報告,非由法院或檢察官囑託
鑑定機關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不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之鑑定報告。
參酌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檢察官持以證明被告犯罪已有疑問,況且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17HT0502),根力旺有機質肥料並未含有「
百滅寧」之成份,另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7HT0501號檢驗
報告(偵查卷第27頁)之同為106年11月6日檢驗之檢驗結
果卻認為含百滅寧,以上兩種送驗之結果:一為有含百滅
寧、一為不含百滅寧,蓋檢察官必先充分舉證被告就本件
「根力旺有機質肥料」含有百滅寧,且為超出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之限量基準,現兩檢驗報告結果矛盾,何能選擇 其中之一對被告不利之檢測結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更遑
論遽認被告係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2項之過失販賣偽
農藥罪。
②次按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2項過失販賣偽農藥罪,係處罰 同條前項之
過失犯,自應以實際行為人為處罰對象。惟證
人李自強於偵查中明確證述其購買之來源為施○○,聯繫
運貨者為邱○○、黃○○,而被告並未實際與告訴人李自
強接洽處理銷售「根力旺有機質肥料」問題,此由告訴人
李自強於偵查中亦自承其沒有與被告接洽過,接洽的人是
證人施○○,
足證負責肥料販售業務並非被告。承上可 知,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買賣上開肥料(偽農藥)部分之業
務,就該部分農藥真偽、販售事由等節,尚無所謂得注意
而未注意之過失可言,從而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
應成立過失販賣偽農藥罪云云,亦無可採。
⑺綜上,本件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故意製造百滅寧並添加於
根力旺環保劑中,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明知根力旺環保劑中含
百滅寧成分而為販賣,自難僅憑前開證據遽認被告有何違反
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明知
為偽農藥以販賣及第48條第2項過失販賣偽農藥罪之
犯行。
⒉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
⑴按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而言
,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又
行為人必具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
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條之罪相繩(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
判決內容參酌)。查被告自行印製方圓公司為製造商並載有
系爭肥料登記證字號之標籤,再交由證人○○○黏貼在根力
旺環保劑包裝上,固如前開理由欄七㈠所述,惟被告既以前
詞置辯,則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嫌,即須審究被告是否在方圓公司授權使用公司名稱及系爭
肥料登記證情況下,始自行印製上開標籤並交由證人○○○
黏貼?
⑵查方圓公司曾出具證明書予被告,其上記載:「威明生物科
技研發有限公司(洪明文教授)所研發之下列商品威力旺有
機質液肥、根力旺有機質肥料、威霸農有機質肥料以上三項
屬於專屬配方,未經研發人洪明文先生同意認可,不得隨意
製造銷售。專屬研發人所有,特此申明合作條件。為防空口
無憑,特例此證明書以示證明。」,並蓋有方圓公司之公司
章及時任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有該證明書附卷可查(
見原審卷一第31頁);證人○○○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
是方圓公司的負責人,○○○是我妻子,證明書的公司大小
章應該是方圓公司的大小章,當初是我跟被告談生產代工並
依被告配方申請系爭肥料登記證,約定被告如自行推廣成功
,即由我們以該配方為被告代工生產,系爭肥料登記證是被
告委託我申請的,我有收取相關費用,但我實際上沒有生產
,系爭肥料登記證是確實的並無偽造,依照協議系爭肥料登
記證由被告專用,我有同意被告使用系爭肥料登記證,未經
被告同意不能隨意製造銷售,證明書上的印章是方圓公司的
章,且依系爭肥料登記證得製造、販賣根力旺環保劑,樣品
設計研發是被告,大量生產應由我的工廠生產,但一開始量
不多而未在我工廠生產,被告前面的樣品我不知道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171頁反面至第173頁、第174 頁及其反面),核
與該證明書記載大致相符,堪信方圓公司因根力旺環保劑配
方為被告所有而與被告約定系爭肥料登記證由被告專用,則
被告印製載有系爭肥料登記證字號之根力旺環保劑標籤當屬
方圓公司事前概括同意之範疇,被告此部分所為自非偽造準
私文書。
⑶至於公訴意旨以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僅同意被告使
用系爭肥料登記證等語,且被告所提同意書、證明書亦顯示
被告得方圓公司授權使用範圍僅限於方圓牌天茂有機肥料、
威力旺、根力旺及威霸農肥料登記證,而認被告逾越授權範
圍盜用方圓公司名義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查證人○○○固於
偵查中證稱:方圓公司沒有授權被告使用方圓公司名義生產
根力旺環保劑等語(見他一卷第186 頁),復於原審審理中
證稱:我只有同意被告使用系爭肥料登記證,沒有授權被告
使用方圓公司名稱,根力旺環保劑及其上包裝均非方圓公司
製造,我沒看過根力旺環保劑,不知為何使用方圓公司名稱
,可能是依肥料登記證的申請去使用,根力旺環保劑出問題
對我們公司商譽造成影響,依肥料登記證製造、販賣之業者
名稱為方圓公司,故要合法生產肥料應由我們公司生產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至第173頁反面、第174 頁反面)
,而否認曾授權被告使用方圓公司名義。惟觀被告製作之根
力旺環保劑標籤記載:「根力旺有機質肥料(環保劑)、強
效土壤生機改良劑、植物生長輔助劑、有機環保劑植物保護
系統、肥製(質)字第0644010號…製造廠:方圓生化科技
有限公司、地址:○○縣○○鄉○○村○○路0○0號、肥料
品目:混合有機質肥料、廠牌商品名稱:根力旺液態有機質
肥專屬配方由威明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研發…」;而系爭
肥料登記證則記載:「肥製(質)字第0644010號、製造工
廠(場)名稱: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縣○○鄉○○村○○路0○0號、肥料品目:混合有機質肥料、廠牌
商品名稱:根力旺有機質肥料」,有前揭標籤照片及系爭肥
料登記證可稽(見他一卷第46頁、第188至189頁),足見根
力旺環保劑標籤除右下角廠牌商品名稱誤載為「根力旺『液
態』有機質肥」外,其餘商品名稱、肥料登記證字號、製造
廠名稱及地址均與系爭肥料登記證記載相符。準此,方圓公
司既授權被告使用系爭肥料登記證,「製造廠: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復為系爭肥料登記證記載內容,則被告於根力
旺環保劑標籤上為「製造廠:方圓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記載,僅系爭肥料登記證內容之重製,難認被告於經方圓公司授權使用系爭肥料登記證情況下,主觀上另有偽造方圓公司名義之犯意。
⑷關於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被告涉犯刑法第214條、第216號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9月7日審判筆錄第2頁(即該院卷第154頁)記載,審判長問:「追加的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構成要件事實為何?」檢察官答:「在農藥的標示,是被告業務上製作的文書,既然有製造商、生產地都是不實,所以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責。」審判長問:「被告上開犯行的犯罪時間、地點為何?」檢察官答:「被告登記到生產出售的時間,地點為被告的工廠、研究室。」經查,被告委託方圓公司代為申請肥料登記證,方圓公司於99年1月12日依約出具同意書,同意鈞鼎公司、康品公司使用「方圓牌天茂有機肥料」之廠牌及肥料登記證(被證一)。該產品為有機質「肥料」,並非「農藥」,也非「偽農藥」,而依行政院農業委貝會肥料登記證【該肥製(質)字第 0644010號】,其上「登記成分」全氮:5.5%、全磷酐:3.0%、全氧化鉀:2.5%、有機質:80.0%,則究竟該有機質是否需逐一、逐項一一記載,尚非無疑,而被告實際上使用之原料包括苦荟油、丁香、曱殼素、石夕藻土、肉桂、椒油、椒油(雞心)、大蒜、糖蜜、冰醋、OP、菌,確實屬 「有機質」,尚不能證明被告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
⑸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逾越授權範圍冒用方圓公司名義及系
爭肥料登記證字號涉嫌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及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刑法第214條、第216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所憑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⒊被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部分:
⑴按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
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商品為虛偽標記罪之犯罪
客體如後:①所謂原產國者,係指商品原來生產或製造之國
家。②所謂品質者,係指商品之質料,包括製造之原料、所
含之成份及製造所使用之技術。③所謂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係指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不實標記或表示。
⑵查根力旺環保劑標籤記載肥料品目為混合有機質肥料並標榜
為有機環保劑乙節,已如前揭⒉⑶所述;而根力旺環保劑部
分成品含1.84%百滅寧成分等節,亦如前揭⒈⑴ 所述,堪認
被告製造之根力旺環保劑部分成品標示確與品質不符。次查
證人李自強於偵查中證稱:我約3 年前因○○○推薦開始使
用根力旺環保劑,○○○說可以減少農藥使用並提供資料給
我看等語(見他一卷第31 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4
年5月我申請有機認證後即使用較多根力旺環保劑,因為有
機認證不得使用農藥,○○○有帶被告來我的農場,○○○
說每包2,000 元正確,我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費用給施○
○,○○○如果沒到貨運行,我就把錢匯給貨運行,據我的
認知○○○和被告有強調這是有機肥料不含農藥成分,施○
○有提供資料給我,我已經提供作為證物,事隔多年被告詳
細介紹內容無法記憶等語(見原卷一第156頁反面至第158頁
反面、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反面);再參諸證人李自強於
偵查中所提出之文宣(見他二卷第3 頁),其上記載「菌翹
達人…新世紀(生態工法)無毒無害環保…經行政院農委會
毒物試驗所驗證無毒亦無刺激性,可取代傳統農藥」,而與
證人李自強所述大致相符,亦堪信證人李自強確因根力旺環
保劑之標示及被告之說明認根力旺環保劑為無毒有機肥料始
以每公斤2,000 元之代價購入。惟查,本件無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係故意於根力旺環保劑中添加百滅寧或明知根力旺環保
劑中含百滅寧成分,業經認定如前揭⒈所示;則被告就其所
製造之根力旺環保劑中含百滅寧成分既欠缺認識,自難僅以
被告於根力旺環保劑上標示有機肥及系爭肥料登記證字號並
以有機無毒等用語對外行銷,即遽認其主觀上有何意圖欺騙
他人而就品質為虛偽標示或詐欺取財之犯意。
⑶又查,被告所製作根力旺環保劑標籤記載製造商為方圓公司
、產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0號」而與其實際
製造商及製造地點「臺中市○○區西平南巷5弄81號2樓」不
符乙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自承:伊是在別墅中的實驗室生
產,因為是農地非工業用地無法申請;根力旺環保劑是伊委
請證人○○○買材料及加工攪拌而由伊製造,伊係請方圓公
司當忙申請系爭肥料登記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2頁反面,
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並有前揭標籤照片可稽(
見他一卷第46頁),固堪認定。惟依①之說明,刑法第255
條第1項僅處罰就「原產國」或「品質」標示不實者,如於同
一國家生產而僅就工廠名稱或地址為不實標示,依罪刑法定
主義自不得以前揭規定相繩,而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肥料管理
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本件被告於根力旺環保劑標示之製造
商及製造地址雖與事實不符,然均於我國生產製造而無就原
產國標示不實,顯與刑法第255條第1項所定構成要件不符。
⑷再查,證人李自強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見過被告1次,是施
○○帶被告來我的農場,施○○說根力旺環保劑是被告做的
,當時有拿被告的學經歷、產品研發資料給我看等語(見他
一卷第32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找施○○訂貨,
○○○曾帶被告來,我不清楚被告在哪裡生產,我相信施○
○提供的資料,但我知道根力旺環保劑是從被告來的,我的
認知被告是實際製造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及其反面、
第166頁);而證人李自強所提前揭菌翹達人文宣(見他二卷
第3頁),其上亦記載「發明製造:紅火蟻撲滅專家洪明文博
士」,核與證人李自強所述相符,自堪信實。承上,被告既
對外稱根力旺環保劑係由其實際製造,且為證人李自強所明
知,亦難僅以根力旺環保劑標籤記載製造商與實際不符,而
認被告有何意圖欺騙他人而對商品標示不實或詐欺取財之犯
行。
⑸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意圖欺騙他人對商品標示不實及詐欺
財犯行,與構成要件有間且屬不能證明,尚難憑此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
八、
綜上所述,原審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證據調查之結果,以無法
證明被告有罪之確信,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法或不當,及追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2項、涉犯刑法第214條、第216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犯嫌,請求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旻蓁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提起上訴,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本案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