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益嘉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   
            黃耀霆律師  
            柯志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胡益嘉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三、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筆記型電腦資料光碟壹片均沒收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胡益嘉自民國97年7月7日起103年10月1日止,受僱於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公司),並在該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高雄廠(下稱長春公司高雄廠),先後擔任生產三部技術組助理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研發部研究開發部門副工程師及副課長職務,負責「熱塑性聚酯彈性體」(即Thermoplastic Polyester Elastomer,簡稱:TPEE)之研發測試、製程安全管理、建廠專案及技術改良等所有生產技術、製程及方法等業務,因而知悉TPEE、TPEE製程【即改良TPEE製程之最觸媒、抗氧化劑等成份,將TPEE之原料由「對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Terephthalate,簡稱DMT ,改為「對苯二甲酸」(Purif- ied Terephthalic Acid ,簡稱PTA ) ,以大幅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品質穩定性】之生產、製程、設備規格及廠房配置等TPEE生產之方法、技術、製程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及經營之資訊,亦知悉長春公司係自行開發採用「○○○○○
  ○○○○」並以連續式製程生產TPEE,並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7至50所示TPEE製程之技術性、商業性資料及編號6熱熔膠產品之製程相關資料,該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為長春公司可據以生產、銷售TPEE或熱熔膠產品而屬可用於生產、銷售之資訊,係屬長春公司之營業秘密,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 、13至16、20、21、25至43、47所示記載長春公司生產TPEE或熱熔膠相關製程、技術資料之圖形、文字,亦為長春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語文著作,未經長春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使用、洩漏或留存;復知悉依長春公司內部規定之「技術資料保密管理作業程序」、「商業機密維護作業程序」、「文件系統編號規定」、以及配合公司「網路使用、備份及稽核作業要點」簽署書,對自己所知悉或持有之如附表所示長春公司之製程、實驗條件、數據、配方、設計圖、規格比較、產品性質、價格及需求量比較等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胡益嘉於103年5月17日,受中國大陸佛山市焱邦經貿有限公司(該公司係長春公司所屬長春化學集團在中國大陸百分之百投資之貿易公司即長龍化工有限公司之經銷商)總經理許○○邀約至大陸地區參觀址設中國大陸江蘇省OO市OOOOOOO區OOO路OO號之江蘇和時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時利公司) ,並希望其協助銷售TPEE,竟為與許○○合作銷售TPEE事宜,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及為自己與第三人不法利益,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不為刪除、銷毀營業秘密及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3年5月22日19時59分許,在長春公司高雄廠,將其所知悉、持有之長春公司分析000即○○○○○○○、000000即○○○○○○、000000即○○○○○公司等廠商產品指標、規格、批號及物理性質等「TPEE外產品excel檔」(即附表編號47)之營業秘密,自胡益嘉之長春公司公用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寄至其私人電子信箱O0000000@000000000000,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長春公司上開營業秘密,並侵害長春公司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㈡於103年6月22日受和時利公司之總經理瞿○○邀約再次前往中國大陸參觀和時利公司,並與瞿○○、許○○簽訂「合股協議書」,約定由胡益嘉取得和時利公司之子公司即址設在相同地點之江陰和創彈性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和創公司)之10%股份及擔任技術部負責人,負責TPEE之所有技術問題。胡益嘉已取得瞿○○允諾入股和創公司,返臺後於103年6月下旬某日,向長春公司高雄廠提出辭呈,仍於103年7月10日18時16分許,在長春公司高雄廠,未經授權擅自拍攝該廠內之反應釜、冷凝器、造粒設備等TPEE生產設備照片(即附表編號48)後,再利用上開長春公司公用電子信箱將上開照片寄至同上私人電子信箱,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長春公司之上開營業秘密。
  ㈢於103年(起訴書誤載為106年,應予更正)8月3日12時9分許,在長春公司高雄廠,利用上開公用電子信箱將其所知悉、持有之關於TPEE市場應用資料(即附表編號49)之營業秘密寄至同上私人電子信箱,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長春公司上開營業秘密。
  ㈣於103年8月4日再次遞出辭呈,並於103年9月22日簽署「技術機密保密同意書」,以示其同意於辭職前將其持有、保管長春公司之相關資料歸還、不得保有,其後於103年10月1日辭職;胡益嘉自長春公司辭職後,知悉依所簽署之「技術機密保密同意書」之約定,不得保有長春公司之營業秘密,竟仍不為刪除、銷毀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長春公司營業秘密資料。
  ㈤於103年10月10日前往大陸和時利公司任職,協助TPEE產品之研發、生產,並於103年10月12日11時15分許,在大陸某地區,先將其所知悉及持有之長春公司委由○○○○○○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繪製之TPEE反應釜總圖之右下角顯示○○公司及長春公司高雄廠之文字隱匿後,再利用同上私人電子信箱將該隱匿後之反應釜總圖(即附表編號50)之營業秘密寄給瞿○○,以此方式重製、洩漏長春公司上開營業秘密。
二、胡益嘉另基於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及為自己與第三人不法利益,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及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5年7月14日,在不詳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資料全部自隨身碟重製至其筆記型電腦內,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長春公司上開營業秘密,並侵害長春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6 、13至16、20、21、25至43、47所示之圖形、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三、因長春公司發現胡益嘉於上開一、㈠至㈢所示利用公用電子信箱寄送長春公司之資料至私人電子信箱之行為,遂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提出告訴,經市調處於106年2月2日8時1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胡益嘉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筆記型電腦1台、筆記型電腦資料光碟1片等物,並經鑑識其筆記型電腦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長春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供述證據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㈠第325至383頁、卷㈡第1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胡益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㈠第497至499頁、卷㈡第18、65頁),核與證人告訴人長春公司高雄廠廠長杜○○(他卷第12至14頁、偵卷㈠第59至61頁反面、第80至81頁反面、偵卷㈡第13至15頁、偵卷㈣第60至62頁、原審卷㈣第105至122頁反面)、高雄廠副廠長曾○○(偵卷㈣第49至55頁、原審卷㈣第123至132頁)、告訴人公司研發工程師黃○○(偵卷㈣第49至5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132頁反面至第138頁反面)、告訴人公司製程工程師黃○○(偵卷㈣第49至5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138頁反面至第144頁反面)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長春公司資料查詢表(調查卷第2頁及反面)、證人曾○○寄給證人杜○○的Email、被告之離職申請書(他卷20至21頁)、被告在高雄廠之履歷表、主要研發及工作項目(調查卷第98至101頁)、被告於103年9月22日簽署之技術機密保密同意書(調查卷第14頁)、和創公司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時利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和創公司網頁、告訴人TPEE發展里程、告訴人分析比對和創公司TPEE樣品物性對照表(他卷第28至41頁)、鑒真數位鑑識實驗室之數位鑑識報告內被告寄送附表編號47、48、49所示資料之頁面、附表編號47至49之資料影本(他卷第42至62頁反面、第81至99頁反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他卷第63頁、調查卷第97頁)、合股協議書(偵卷㈣第93至95頁)、被告寄送附表編號47、50所示資料至其私人電子信箱及瞿○○之頁面相關反應釜總圖、產品指標、規格等資料(偵卷㈠第9至14頁反面、第62至66頁反面)、被告扣案筆電光碟中Project資料夾中之圖說(偵卷㈠第73至78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6年10月18日高市法字第10668588180號函暨所附被告扣案筆記型電腦內列印資料、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24日調資伍字第10614000260 號函、案件編號106049鑑識報告及附件資料、告訴人提出之附表所示資料原有圖檔列印紙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及列印被告扣案筆記型電腦內如附表編號46之資料在卷可憑(偵卷㈡第149頁至第212頁、偵卷㈢第12頁至第186 頁、偵卷㈣第46頁至第47頁反面)等在卷可稽
  ㈡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為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又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⒈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具有秘密性:
 ⑴如附表編號50所示之資料(偵卷㈠第62至64頁),係關於○
  ○公司及告訴人之反應釜總圖等相關技術資訊,其內容包含告訴人TPEE(熱塑性聚酯彈性體;Thermoplastic Polyester Elastomer)製程之「○○○○○○○○○」(終聚釜)設計圖的具體設計細節、尺寸、比例及操作量(如00000000000)等,由於其涉及告訴人反應釜單元構件配置細節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⑵如附表編號1、20、26、27、28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2至15頁、第92至97頁反面、第139至148頁反面):
編號
附件名稱
1
OOOOOOO試製結果
20
OOOOOO
26
OOOOOO配方卡
27
OOOOOO OOOO OOOOOO
28
000000 新代工規格OOOOOO
    上開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TPEE研發產品之OOOOOOO試製內容等相關技術資訊,且該等內容均為有關該產品製程中相關的參數、配方,包含針對生產TPEE所需要設定或注意的事項,以及該製程(例如酯交換反應、預聚、聚縮合反應等)產生的問題或建議的方法、品質分析等,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研發製程細節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⑶如附表編號2、38、39、40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6至18頁、第176至180頁):
編號
附件名稱
2
TPEE Airbag (配方修改)110823
38
TPEE Airbag (送樣配方)
39
TPEE Airbag押出配方110523
40
TPEE押出配方1152-104LL
    上開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TPEE Airbag試驗、配方等製備相關技術資訊,且該等內容均為有關該產品製程之配方、押出溫度、押出轉速等技術的相關參數提出試驗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TPEE Airbag特殊性的試驗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⑷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9至25頁):
編號
附件名稱
3
TPEE-1143- 104XH(120330)
4
COA of TPEE 1143-104XH 111113PSM
5
TPEE-1155- 104XL
    上開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TPEE compound 押出試驗記錄以及熱塑性聚酯彈性體(Thernoplastic Polyester Elastomer)製備等相關技術資訊,且該等內容均為有關該產品製程中相關的配方、押出溫度、押出轉速等相關參數提出試驗與相關建議(編號3、5),以及熱塑性聚酯彈性體的密度、抗張力、拉伸應變(tensile strain)等性質(編號4),由於其涉及告訴人對於在製作TPEE特殊性的試驗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⑸如附表編號7、8、9、10、11、12、13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35至48頁):
編號
附件名稱
7
140300-PTG-2000-01G圖紙
8
140300-PTG-2000-02G圖紙
9
140300-PTG-2000-03F圖紙
10
PTG5-TK-D1 1~26-1圖紙
11
PTG5-TK-D1 1~26-9圖紙
12
PTG5-TK-D1 1~26-11圖紙
13
PTMEG2000儲罐圖紙
    上開圖紙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PTG儲罐之圖面等相關技術資訊,且該等內容主要係關於該儲罐的幾何構型、設置方式、元件尺寸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PTG儲罐設計製作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⑹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49至50頁),係關於告訴人特定料倉(check tank)之圖面等相關技術資訊,該等內容主要係關於該儲槽的幾何構型、設置方式、元件尺寸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料倉設計製作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⑺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51至52頁),係關於告訴人廠區所使用蒸發器相關設計的圖紙(04-W-07圖面),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蒸發器的幾何構型、設置方式、元件尺寸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蒸發器設計製作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⑻如附表編號16、19、21、29、30、31、32、33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53至57頁、第90至91頁、第98至103頁面、149至163頁反面):
編號
附件名稱
16
PP釜修改- 2014022
19
攪拌機規範書-PP 反應釜
21
TPEE PP tank尺寸審查第二版
29
PP釜切審查表PP 20130627
30
PP釜切審查表PP 20130705
31
PP釜切審查表PP 20130712
32
PP釜切審查表PP 20130912
33
PP釜切審查表PP 20131101
    上開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廠區所使用TPEE PP 反應釜設計的圖面、操作條件(如滯留時間、轉速、溫度等)、釜切審查表等相關技術資訊,且該等內容主要為有關該反應釜的幾何構型、設置方式、操作條件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反應釜設計製作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⑼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58至89頁):
編號
附件名稱
17
130318 CCP PBT(4)提出版
18
Sumibe test
    上開資料係關於告訴人PBT離型膜性質(如離型能力等)、試驗報告等相關技術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PBT離型膜的試驗方式及結果、加工能力、離型能力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PBT離型膜性質試驗結果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⑽如附表編號22、23、35、36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04至110頁、第169至173頁):
編號
附件名稱
22
OOO-規格資料(OOOOO)old
23
OOOOOO新規資料2011-03-15(1) OOOOOOOOOOOOOO
35
OOOOO、OOOO配方
36
OOOOOO、OOOO成本核算20110406
    上開資料均係關於告訴人TPEE產品00000OOOO類目等相關技術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前述產品之配方、規格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配方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⑾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111至135頁反面),係關於告訴人CCP Longlite TPEE產品性質評估簡報資料(如CEM規格適性、MI等)等相關技術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Longlite TPEE不同型號產品性質評估、測試方式、調整建議(如pellet size)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性質試驗結果、調整建議等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⑿如附表編號25、34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36至138頁反面、第164至168頁反面):
編號
附件名稱
25
PTGM修改請購報告20140402
34
PTGM修改請購報告20140326
    上開資料係關於告訴人PTGM桶槽修改請購、發包等報告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告訴人前述桶槽之修改方式(如拋光、加熱盤管製作等)、規格、設計圖面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桶槽設計圖面、修改方式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⒀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174至175頁)係關於告訴人PBT compound押出試驗紀錄-1152成核母粒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試驗之PTB配方、操作條件(如溫度、押出量)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配方、成核母粒、操作條件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⒁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26至34頁反面),係關於告訴人HMA熱熔膠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熱熔膠之製程、操作條件(如溫度、脫泡時間)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製程、操作條件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⒂如附表編號41、42、43、44、45所示之資料如下(偵卷㈢第181至185頁):
編號
附件名稱
41
CCP TPEE配方表
42
TPEE OOOOO RV Test (20121112)
43
0001917_Carved
44
OOO OOOOO規格書
45
1.5T per Hr FINISHER產能計算
    上開資料係關於告訴人TPEE產品配方、品質試驗、性質資料等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TPEE之配比、產能、競爭原料等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配比、產能、競料等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⒃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資料(偵卷㈢第186頁)係關於告訴人反應釜之葉環排列、溫度計、液位計等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反應釜葉環片之數目、間距等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反應釜葉環設置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⒄如附表編號47、49所示之資料如下(調查卷第56頁及反面、第58頁反面至第65頁): 
編號
附件名稱
47
TPEE外產品excel檔
49
TPEE市場之調查資料片
    上開資料係關於告訴人TPEE外產品、市場之調查資料等之相關資訊,該等內容主要為有關該TPEE外產品之性質資料(如Mw、Mn、硬度)、色差值(L、a、b值)、市場應用等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特定產品性質、應用等內部、未公開之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⒅如附表編號48所示之資料(他卷第83至85頁),係關於告訴人反應釜、冷凝器、造粒設備等TPEE生產設備照片之相關資訊,其內容主要為有關該等設備開口設置、尺寸大小之技術資訊,由於其涉及告訴人生產設備設置方式之內部資訊,尚難謂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⒆綜上,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係告訴人之團隊長期研發、蒐集之成果,用於生產、銷售或客戶服務,且為告訴人經營TPEE產品或熱熔膠產品之基本與依據,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自具有秘密性。
 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具有經濟價值:
   如附表編號1至46、48、50所示之資料,係屬告訴人所有與方法、技術、製程、設備及配方等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秘密,且屬TPEE、PBT、熱熔膠等產業的技術,主要包含該公司經研發、試誤等經驗累積而獲致之產品成分的特性、表現、製程設備(如反應釜)等相關技術資訊;如附表編號47、49所示之資料(即TPEE外產品、市場之調查資料)係屬告訴人所有之商業性營業秘密,已如前述,該等內容實質上為告訴人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之資訊,並得據以為產品改良、研發、投入市場之參考,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理當會節省前述時間、成本等之投資,故而可提升與告訴人進行產品競爭之競爭力,並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勢之削減,該等資訊自具有經濟價值。
 ⒊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告訴人有建置公司內之NOTES系統讓員工可登入個人帳號密碼收發電子郵件、需有個人帳號密碼始能使用公司內之個人電腦,且電腦內有個人專屬資料庫、如需要在外加班可登入個人帳號使用NOTES系統看到個人之電子郵件,並定期辦理機密相關之教育訓練,以及於部門主管會議、各部門宣導或傳閱、工安教育訓練中宣導保密,且於被告任職時簽署「配合公司『網路使用、備份及稽核作業要點』簽署書」,以及於離職時簽署保密同意書,長春公司亦有規範保密之資料內容及建置保密之作業程序等情,業據證人杜○○(偵卷㈣第60頁反面至第62頁、原審卷㈣第105至122頁反面)、曾○○(偵卷㈣第49至55頁、原審卷㈣第123至132頁)、黃○○(偵卷㈣第49至5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132頁反面至第138頁反面)、黃○○(偵卷㈣第49至5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138頁反面至第144頁反面)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長春公司之技術資料保密管理作業程序、商業機密維護作業程序、配合公司「網路使用、備份及稽核作業要點」簽署書、文件系統編號規定、長春公司於西元2013年8 月28日舉辦「商業機密維護作業程序」之教育訓練出席簽到表影本以及被告離職時簽署之技術機密保密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參(調查卷第14頁、第23頁反面至第27頁背面、第85頁至第87頁、第95頁),認告訴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資訊業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甚明。
 ⒋承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且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自屬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
 ㈢如附表編號1至6 、13至16、20、21、25至43、47所示之資料,亦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語文著作:
  如附表編號1至6 、13至16、20、21、25至43、47所示之資料,記載告訴人生產TPEE或熱熔膠相關製程、技術資料之圖形、文字,均為告訴人之員工從事實驗測試、產品研究所得出數據後製成之數值表、圖形或文字說明,或係依據○○○公司交付之規格內容再進一步試驗,而自行研發得出之數據等生產條件等情,業據證人杜○○(偵卷㈣第61頁及反面)、曾○○(偵卷㈣第50頁反面至第53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堪認該等資料均係告訴人員工即創作者,就測試之結果加以選擇、分析或編排,或依具體數值繪製相關圖面,而以適當之文字、表格、數據、數值表、圖表、流程圖加以表達說明,亦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語文著作。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二所示之重製如附表編號47、48、49所示之資料、重製並洩露如附表編號50所示之資料給瞿○○、離職後未刪除、銷毀如附表所示之全部資料,以及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全部資料至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之事實,均足堪認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論罪:
 ⒈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記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秘密法102年1月30日修訂公布,對有關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該法為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而適用。同法第13條之2立法理由記載,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7條第4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⒉是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就事實欄一、㈡、㈢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就事實欄一、㈣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罪;就事實欄一、㈤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就事實欄二部分,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⒊被告所為事實欄一、㈤重製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之低度行為,為洩漏該等營業秘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被告上開事實欄一、㈠至㈤之犯行均係本於其在告訴人公司任職之業務上機會,且於密切接近之103年5月至10月間,重製、洩露及不為刪除、銷毀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可認被告是出於相同為自己與第三人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外在獨立性甚低,可認其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個舉動不過為其任職期間以及甫離職之時侵害營業秘密犯行之一部分,而依一般之社會通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處,且其接續為前揭行為而涉犯數罪名,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處斷。另被告上開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處斷。
 ⒌被告所為上開事實欄一、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⒍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等另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罪論處,惟由前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立法理由所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為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論罪,自無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適用,起訴書前開所述,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㈡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⒈本件原審於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就事實欄二部分(即原審事實欄三)所侵害者尚有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事實欄卻漏未記載,已有事實及理由不一之矛盾;⑵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㈤之犯行,所犯罪名不一,原審未加以區別,且被告所為上開事實欄一、二之犯行,應分論併罰,原審漏未記載,尚有未洽;⑶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除編號47、49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外,其餘均為涉及告訴人有關TPEE、PBT、熱熔膠等產業之方法、技術、製程、設備及配方等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秘密,原審認定如附表編號4、17、18、24、27、36、43、44僅屬商業性營業秘密,同有未洽;⑷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本院卷㈠第497至499頁、卷㈡第18、65頁),並積極向告訴人表達悔悟、道歉之意,有其道歉函內容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75至85頁),且尋求與告訴人和解、賠償之機會,然告訴人因公司政策、立場及損害難以彌補等因素,而沒有辦法與被告為民事上和解(本院卷㈡第67頁),被告因無法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即公開在工商時報以黑白半三、7.5×15.9CM之規格,連三日刊登道歉啟事,再次向告訴人表達悔悟、道歉之意,亦有工商時報報價單、登報報紙頁面等附卷可稽(本院卷㈡第95至99頁、第105至109頁),因該等科刑條件所應審酌之內容,是原審判決後所發生之事實,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所為量刑即難謂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已坦承犯行,且願意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請求從輕量刑等語,非全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及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97年起即至告訴人公司任職,自助理工程師升遷至副課長,並掌握告訴人TPEE生產製程相關之營業秘密,竟不顧公司信任、栽培,為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以及甫離職時重製、洩露其所知悉及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離職後不為刪除、銷毀營業秘密,又於任職和創公司期間再次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並同時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罔顧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對告訴人TPEE銷售額之影響高達每年約新臺幣2億元之損失(見天下雜誌之報導影本及證人杜○○之證述,調查卷第72至73頁、原審卷㈣第122頁,告訴人因此每月少200噸之銷售,每噸約10萬元或約5,000美元之價值),所為實有不該,且事實欄一之犯罪情節重於事實欄二,刑度亦應較重於事實欄二之犯行,再考量被告係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於坦承犯行後,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之賠償、和解,然已積極表達對告訴人表達悔悟、道歉之意,兼衡被告除本案外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106年12月底已從和創公司離職、目前無業、已婚育有一名子女、目前在臺灣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⒊再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㈡第11至12頁),素行尚佳,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固無足取,應予非難,惟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而經法院判處有罪之情事,本案應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再審酌其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然已積極以道歉函、登報道歉之方式向告訴人表達悔悟、道歉之意,已如前述,且告訴人對於是否給與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僅表示由法院依法審酌(本院卷㈡第66至67頁);另考量被告現雖無業,然其為清華大學碩士,本應在社會上發揮所長、貢獻所學,且其妻子、女兒均獨自在日本居住,若使其入監服刑,除具威嚇及懲罰效果外,反有斷絕其社會連結之憾,而無從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對其家庭生活、人格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有助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之宣告,被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前開所宣告之各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為上開犯罪,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並預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末按被告於為事實欄一部分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38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以及筆記型電腦資料光碟1片,為被告所有之物,供其105年7月14日重製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至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郵局存摺、匯款單、告訴人公司資料1本、筆記本1本、電子郵件地址2張、被告個人電腦資料光碟2片、合股協議書1份等物,則無相關證據證明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知沒收。
  ㈡依合股協議書所示,記載被告係以技術入股和創公司取得10%之股份,且被告為技術部負責人,負責處理所有技術問題,產品項目的建設、研發設備改造、產品質量的鑑定及與和時利的產品生產協調工作等事宜(偵卷㈣第93至95頁),被告亦自承:其在和創公司負責開發TPEE有關之業務,包含TPEE研發測試及客戶服務,並提供經驗改良,和創公司只有其一個人擔任TPEE、PBAT的技術指導,其在和創公司任職之年薪為人民幣28萬元,稅後人民幣24萬元,自103年12月1日進入和創公司任職,於106年底離開和創公司等語(偵卷㈣第62至64頁、偵卷㈠第2頁反面至第3頁、第7頁反面至第8頁、原審卷㈡第180頁),堪認被告係因本案知悉及持有之營業秘密,並加以重製、洩漏該營業秘密,而取得在和創公司任職之地位,則其自103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底在和創公司任職所得薪資,共人民幣86萬3,333元(即人民幣28萬元÷12個月×37個月=人民幣86萬3,333元,小數點以下捨去)即應屬其因本案犯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供稱自己目前無業,與父母同住,妻子與小孩獨自在日本,妻子自己打工等語(原審卷㈥第175、203頁、本院卷㈡第68至70頁),若將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全額沒收,而未酌留維持被告生活條件之必要者,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將被告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酌減為犯罪所得全額之3分之1共計為人民幣28萬7,777元【計算式:人民幣86萬3,333元×1/3=人民幣28萬7,777元,小數點以下捨去】。又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金。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編號
檔案名稱
編號
檔案名稱
編號
檔案名稱
編號
檔案名稱
1
OO000O試製結果
11
PTG5-TK-D11~26-9
21
TPEE PP tank尺寸審查第二版
31
PP釜切審查表PP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PP2013071)
41
CCP TPEE配方表
2
TPEE Airbag(配方修改) 110823
12
PTG5-TK-D11~26-11
22
OOO-規格資料(OO000)old
32
PP釜切審查表PP20130912
42
TPEE OOOOORV Test (20121112)
3
TPEE-1143-104XH(120330)
13
ptg2000
23
 OOOOOO新規2011-03-15
(1)
33
PP釜切審查表PP20131101
43
0001917_Carv ed
4
COA of TPEE 1143-104XH111113PSM
14
check tank
24
CCP Longlite TPEE evaluation-2-25-2014
34
PTGM修改請購報告20140326
44
OOO OO000規格書
5
TPEE-1155-104XL
15
04-W-07圖面
25
PTGM修改請購報告20140402
35
OO000O ,000O配方
45
1.5T per Hr FINISHER產能計算
6
HMA生產工作指導書-090311
16
PP釜修改-2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
26
OO000O配方卡
36
OO000O, OO000O成本核算-20110406
46
葉環排列+溫度計液位計-0000-00-00
7
140300-PTG-2000-01G
17
130318CCP PBT(4)提出版
27
OO000O Test Report
37
1152成核母粒
47
TPEE外產品excel檔
8
140300-PTG-2000-02G
18
Sumibe test
28
OOOOOO新代工規格OO000O
38
TPEE Airbag (送樣配方)(起訴書誤載為Aibag)
48
反應釜、冷凝器、造粒設備等TPEE生產設備照片
9
140300-PTG-2000-03F
19
攪拌機規範書-PP反應釜
29
PP釜切審查表PP20130705
39
TPEE Airbag押出配方110523(起訴書誤為Aibag )
49
TPEE市場之調查資料
10
PTG5-TK-D11~26-1
20
OO000O
30
PP釜切審查表PP20130705
40
TPEE押出配方1152-104LL
50
經隱匿OO及長春公司資料之反應釜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