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拉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明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秘密保持命
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刑事裁
定(109 年度聲字第1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原名「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更名)與相對人於102 年1 月14日簽
訂MagCoreHF48 核酸萃取儀器、102 年2 月1 日簽訂MagCor
eHF16 Plus/Super核酸萃取儀器設計開發合約書,由相對人
設計開發及生產製造MagCoreHF48 、MagCoreHF16 Plus/Sup
er核酸萃取儀器,並於合約第4 條約定相對人設計開發完成
之儀器,由抗告人擁有全部權利(包含專利申請權),第5
條則約定相對人應提供之資料項目,相對人遂於108 年6 月
25日隨函檢送MagCore Plus及MagCore Super 核酸萃取儀器
之導柱設計圖,故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前已由
聲請人取得附表
編號1 之設計圖,且該取得方式並非透過本案之書狀閱覽或
證據調查方式取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
第11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
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依
兩造PlusII純化儀開發合約
第2 條約定,開發標的物之規格係由抗告人提供,並給付開
發費用,對抗告人而言並無秘密性,相對人亦未進入量產階
段,顯見相對人有無法突破之技術瓶頸,而無核心技術,如
何有經濟價值,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請秘
密保持命令,亦無理由,為此聲請
撤銷原裁定。
二、
按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明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
定,得為抗告」,該條項立法理由已明揭:「第4 項規定駁
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
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
,
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
範之情形」上開規定,依審理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
刑事案件時
準用之。經查,原裁定主文第1 項係准許相對人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且抗告意旨係主張原裁定就准許附表
編號1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有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之情形,
就准許附表編號2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欠缺審理法第11條第
1 項之要件,依上開說明,僅得依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
件抗告,顯屬
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而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