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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刑智抗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拉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明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秘密保持命 令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刑事裁 定(109 年度聲字第1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名「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更名)與相對人於102 年1 月14日簽 訂MagCoreHF48 核酸萃取儀器、102 年2 月1 日簽訂MagCor eHF16 Plus/Super核酸萃取儀器設計開發合約書,由相對人 設計開發及生產製造MagCoreHF48 、MagCoreHF16 Plus/Sup er核酸萃取儀器,並於合約第4 條約定相對人設計開發完成 之儀器,由抗告人擁有全部權利(包含專利申請權),第5 條則約定相對人應提供之資料項目,相對人遂於108 年6 月 25日隨函檢送MagCore Plus及MagCore Super 核酸萃取儀器 之導柱設計圖,故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前已由聲請人取得附表 編號1 之設計圖,且該取得方式並非透過本案之書狀閱覽或 證據調查方式取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 第11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 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依兩造PlusII純化儀開發合約 第2 條約定,開發標的物之規格係由抗告人提供,並給付開 發費用,對抗告人而言並無秘密性,相對人亦未進入量產階 段,顯見相對人有無法突破之技術瓶頸,而無核心技術,如 何有經濟價值,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 設計圖對抗告人聲請秘 密保持命令,亦無理由,為此聲請撤銷原裁定。 二、按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明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 定,得為抗告」,該條項立法理由已明揭:「第4 項規定駁 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 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 ,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 範之情形」上開規定,依審理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 刑事案件時準用之。經查,原裁定主文第1 項係准許相對人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且抗告意旨係主張原裁定就准許附表 編號1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有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之情形, 就准許附表編號2 設計圖之聲請部分,欠缺審理法第11條第 1 項之要件,依上開說明,僅得依審理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 件抗告,顯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而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