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 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 訴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 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 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共 同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名:福
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上 訴 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 訴 人 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
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免為假執行之預供擔保金額」欄關於「1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