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
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
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