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思慧律師
林伯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兼 代表 人 翁榮財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
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0年12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12月21日南院武刑冬107重附民9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翁榮財、蔡政達、方敏郎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在案,
參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