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邱宇鴻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此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
可資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規定之金額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不論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有其
適用,故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上開規定之金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95年度台附字第60號、99年度台附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審判命
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07,531元本息,及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附帶民事判決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內容刊登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何一版下半頁一日,並駁回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其餘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5萬元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駁回。並表明對於登報部分沒有意見,該部分沒有聲明不服(本院卷第71、126頁)。本院於111年5月25日以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判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連帶給付超過103,332元本息部分,
暨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並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上訴。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於111年6月8日以民事
上訴理由狀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利益額數未逾150萬元,依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於本院判決後,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
首揭規定,法律上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