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進
代 理 人 龔光寰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告 訴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泰又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