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即 原 告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冠羣
兼 代表人 呂秋宏
被 上訴人 遠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雅麗
被 上訴人 呂秋遠
上五人共同
被 上訴人 李建緯
林濟賢
羅勤珍
張德宇
葉明洲
快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昱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送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
於民事庭後,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已依法請求檢察官上訴糾正刑事判決就被告等人無罪
諭知之
錯誤,其餘上訴理由,容后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未補提上訴理由,亦未經原審法院命補正,
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
顯有未備,爰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
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