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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時安
詹閎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人銓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念玟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少奇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時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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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