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敏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蔡慧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