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益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利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尚珉
共 同
張家維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