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
即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蔡心雅律師
相 對 人 蔡幸川
劉煌基律師
周孟澤律師
陳慈蕙
方略
林慧蓉
馮博生律師
許祐寧律師
沈宗原律師
吳孟凡
王鳳儀律師
湯凱立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駁回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113年度智秘聲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於112年8月30日施行,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2月26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審卷㈠第7頁),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二、原裁定意旨
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告證55所示之
證據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惟告證55第15至17頁資料,其表格左上角分別記載「PSI Tailo Flow」、「PSI NOT-Tailo Flow」等字樣,其中「PSI」為
告訴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陽公司)之英文縮寫,則該部分資料是否屬於
聲請人所有,已屬有疑;又抗告人先主張該等資料為其營業秘密,
復於113年5月24日補充理由狀主張該部分資訊「
乃係一般從事FSM及BGBM之常見製程及量測項目」,其主張矛盾,與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要件
顯有未合。再告證55第21頁資料,抗告人已敘明係各家BGBM能力之比較表,其內容為公開資訊,告證55第32頁資料,則係說明BGBM之常見規格,均與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要件不符。另告證55第25頁其內容為昇陽公司之品質認證紀錄,顯無可能係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除上述資料外,告證55尚包含標題為「FSM &BGBM Introduction」、「Team Organization」、「Job Definition」、「品質系統(3大主軸)」、「自動化系統(3大主軸)」、「Automation Solution Provider」、「CIM」、「MES」、「業界常見組織架構定義」、「軟硬體設施」、「組織」、「Taiko process flow」等諸多顯然屬於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而與營業秘密之要件不符。況且,抗告人係概括式就告證55之全部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僅泛稱「顯然涵蓋聲請人生產、業務拓展、對內管理各面向之策略及細項規劃,
核屬對於公司經營管理甚為重要之核心營運策略、各項核心業務產能時程及分析等訊息,顯非一般人得以週知之資訊,而具有機密性」、「乃聲請人得以在市場上競爭之核心,自不可能公開,也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等語,並未具體特定其範圍,復未釋明何部分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及如何符合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經濟價值」等要件,依現存卷證資料,難認抗告人所為聲請已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陳明倘認告證55第15至17頁、第21、25、32頁之內容非屬抗告人之營業秘密,亦請求減縮範圍,就其他部分仍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原審仍以前開資訊內容不具秘密性為由,駁回抗告人聲請,顯有疏漏。又除上開卷頁內容外,其餘資訊為抗告人規劃自身關於FSM(正面金屬化製程)及BGBM(晶背研磨及晶背金屬化之製程)之内部規劃及相關生產細節,包含組織架構、廠房、設備、組織人力計畫、品管、銷售及各部門統整安排等,銷售計畫、專案時程表及產能計畫等重要資訊内容之細部規劃,涵蓋抗告人生產、業務拓展、對内管理各面項之策略及細項規劃,均為抗告人所獨有之計畫安排,屬抗告人極為重要之核心營運策略、各項核心業務產能時程及分析等訊息,並未對外公開,自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該等證據資料僅供内部討論使用、禁止外傳,並經抗告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自屬營業秘密。又告證55之檔案頁明確載明該檔案之建立者為「PCPC」,係負責設計抗告人簡報格式之員工代稱,並經同案被告李明澈於任職抗告人公司後進行修改,簡報每頁均有抗告人英文名稱「IST」、「INTEGRATED SERVICE TECHNOLOGY」之記載,且抗告人與公司員工亦約定因職務上完成之
著作權利歸屬抗告人所有,是告證55之證據資料確為抗告人所有。為此,爰請
撤銷原裁定,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就告證55第15至17頁、第21、25、32頁之內容部分,原審已認定非屬抗告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亦不再爭執非屬其營業秘密,而減縮該部分聲請範圍(本院卷第26至27頁),是以下僅就告證55之其餘部分內容論述抗告人是否業已釋明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合先敘明。
㈡就告證55第2至3頁部分(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下稱偵12443卷〉㈣第18頁及背面),為抗告人之產品策略及生產規劃會議,所涉及者為FSM/BGBM產線規劃設置等資訊,此議程大綱僅為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所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產線規劃所需預先準備之前置作業項目,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㈢就告證55第4至14頁、第18至24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19至24頁、第26頁背面至第29頁),其中第4至7頁內容僅為FSM/BGBM製程目的之技術簡介及名詞解釋,為該領域之人所習知之通常知識;而第8至14頁內容則為FSM/BGBM之製造流程,該等流程與第15至17頁PSI製程資料並無明顯差異;又第18至24頁內容為不同MOSFET後段製程公司之市場與技術能力調查表,然在一般商業競爭活動下,各家後段製程公司主動對外宣傳其技術能力以招攬生意實屬常態,該技術領域之人應可輕易取得製成該調查表所需之資訊,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㈣就告證55第26至30頁、第33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30至32頁、第33頁背面),其中第26頁僅為標題,第27頁內容僅為產線建構階段之排程,其形式為一表格,縱向欄位所揭露各階段(廠房、設備、量產線準備……等)為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所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產線建構基本程序,而橫向欄位僅為
期日進度之預估,且該等日期均為西元2016年至西元2018年之排程,
迄今已經過4至6年之久;又第28頁內容為產線建構進度回報,其形式為一表格,縱向欄位所揭露之「任務名稱」係屬FSM與BGBM技術領域之人所共知之製造步驟名稱,而橫向欄位僅為期日進度之預估,且該等日期均為西元2017年至西元2018年之排程,迄今已經過5、6年之久,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或經濟價值。又第29至30頁內容為產能提升計畫、FSM與BGBM製程產品之銷售計畫,其形式分別為一平面折線圖、表格,縱軸為預估產量、銷售行動,橫軸為期日進度之預估,對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而言,於建置產線初期估算投入資源與可能達成的產能,以及解決各項工程或人員問題後,可逐年提升產能之趨勢預估係屬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產線設置基本規劃,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再第33頁內容為預估之晶圓減薄技術的未來藍圖,其形式為一平面點狀圖,僅為在何年度預計達成多少晶圓厚度之目標,該藍圖之內容未引用任何技術資訊或商業資訊作為其預估之
佐證,僅為
宣示性的樂觀預估,亦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㈤就告證55第34至39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34至36頁背面),其中第34頁僅為標題,第35至38頁內容為抗告人組織架構圖、各部門工作職責區分與職務分配及表面處理工程事業處組織人力計畫圖,均與抗告人內部人事組織架構有關,然在一般商業活動下,前開資訊在推動公司業務執行及推廣時,往往會對主動對外部單位揭露或可經由外部單位被動查詢輕易得知;又第39頁內容則為人力規劃趨勢圖,其形式為一平面折線圖,縱軸是人力數量,橫軸是期日進度之預估,對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而言,於設置產線初期估算人力以及人力隨產線擴增的成長趨勢係屬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產線設置基本規劃,且該頁面記載「與PSI公司人力規劃之比對(benchmark with PSI)」以及「聘用更多製程工程師以符合客戶的特殊需要(more PE to fit customer special requirement)」,代表抗告人有關人力規劃係參考PSI之人力規劃後,再進行細部調整得出聘用更多製程工程師之結論,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㈥就告證55第40至44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37至39頁),其中第40、42頁為標題,第41頁內容雖記載生產線設置之五大主軸,惟實際只揭露四大主軸(即品質檢測、製造系統、電腦化整合製造CIM/製造執行系統MES/企業資源計畫ERP系統及廠務系統),該等內容為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所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基本知識;又第43至44頁內容之表格僅是針對抗告人當時之採購進度做一初步彙整,第39頁正面之表格雖揭露製造站點與採購進度之對照,惟該製造站點均為FSM/BGBM技術領域之人所熟知之製造步驟,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㈦就告證55第45至51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39頁背面至第42頁背面),其中第45頁為標題,第46頁內容僅記載品質系統的3大主軸QA、QC、QSM,該等係工業工程或工業管理領域之人所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品質檢驗程序;又第48至49頁為導入ISO品質認證之時程規劃,第50至51頁為導入ESD認證時程規劃,惟ISO及ESD均為公開文件,且導入之步驟與所需之時程規劃均為FSM/BGBM技術領域之人所熟知,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㈧就告證55第53至64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43頁背面至第49頁),其中第53頁為標題,第54至55頁、第59至63頁內容記載自動化生產系統三大主軸及其名詞定義與簡易架構介紹,該等內容係工業工程、工業管理或自動化生產技術領域之人所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之基本知識;又第56至57頁內容為自動化生產系統解決方案之供應商列表及自動化生產系統之圖示範例,可由一般SM/BGBM製程研發之人可經由詢問供應商而能輕易得知;再第64頁為抗告人導入自動化生產系統的排程規劃,其內容僅是單純的時程評估以及負責主管的建議,而該建議內容僅提及以人力外聘方式以加快導入自動生產,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㈨就告證55第65至67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背頁),其中第65頁為標題,第66至67頁內容則為廠房布局圖以及新廠區照片,且僅是廠區狀況回報及製程工程師向決策層建議增設空氣濾淨器(FFU)以解決廠區落塵數值過高問題,並未涉及具體落塵數值以及生產時落塵數值之標準等技術性資訊,尚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㈩就告證55第68至72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51至53頁),其中第68頁為標題,第69至70頁內容為建廠人員
列舉出廠區需優先解決的問題以及可暫後解決的問題,並列出廠區可能隱患(例如停車位不足,樓地板高度不足以安裝電梯等),其內容均為建廠過程中普通工程事項執行狀況的回報,無任何具體的技術性或商業性細節,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而第71至72頁內容為生產線建構的待辦事項管控事項與完成度之回報,其內容僅涉及部分製程名稱及時程,惟該些製程名稱屬FSM/BGBM領域之人所習知之通常知識,且時程日期均為西元2017年至西元2018年之排程,迄今已經過5、6年之久,亦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或經濟價值。
就告證55第74至82頁部分(即偵12443卷㈣第54至58頁),其中第74頁為標題,第75至76頁內容記載研磨製程對MOSFET性能之影響,該等MOSFET參數(如Rds(on)、Qgd、FOM)、晶圓背面研磨後可降低Rds(on)以達到降低MOSFET整體功耗之目的及使用Ti/Ni/Ag金屬為沉積材料等,均為該領域之人所習知之通常知識;又第77頁內容為來自抗告人客戶端所回饋之背面研磨後造成晶圓翹曲現象的問題討論,相同批次之晶圓經過背部研磨製程後其翹曲程度較未研磨之前嚴重,而完成背面金屬化後,晶圓翹曲微增,為了控制晶圓翹曲,可以使用具有不同應力特性的材料組合,該等現象係該領域之人依據其背面研磨技術之特性或原理所能輕易理解及推測;再第78頁內容為NXP、Ampleon及Nexpria晶片公司之認證程序,該認證程序非屬抗告人所創且為公開之資訊,任何有意與前開公司開展代工業務之製造商均可申請認證;第80至82頁內容則為抗告人欲請求世界先進公司(VIS)支援之事項,該事項均為該領域之人所通知之影響製程之參數、設備或工具,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該等內容具有秘密性。
承上所述,抗告意旨僅泛稱告證55之上開內容「乃係抗告人針對FSM-BGBM發展之內部規劃,包含組織架構、廠房、設備、組織人力計畫、品管、銷售及各部門統整安排等,銷售計劃、專案時程表及產能計畫等重要資訊內容之細部規劃,涵蓋抗告人生產、業務拓展、對內管理各面項之策略及細項規劃,均為抗告人所獨有之計畫安排……」(本院卷第30頁),並未針對該頁面內容具體說明為何該專業領域中之人無法藉由共知或通常知識輕易得知該資訊,或該等資訊有何經濟價值,難認抗告人業已釋明該等資訊為其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
五、原審
審酌卷證內容後,認
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而
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