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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營秘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君儀
告訴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陳冠鳴律師
相  對  人  簡士堡

            翟哲申
                    公司苗栗縣○○鎮○○路00號2樓(指定送達處所)
            鄭友誠


            洪政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被告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友誠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簡士堡、翟哲申、鄭友誠及洪政國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內部關於生產技術、圖說及設備研發等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訊,因聲請人未將之對外公開,實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即可大幅減省同業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時間、人力、費用,足以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資訊,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又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不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聲請禁止相對人即被告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士堡、代理人翟哲申、被告鄭友誠及其辯護人洪政國律師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內含聲請人內部關於研磨液供應設備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證人吳濬宇、林宗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卷五第9至13頁、第25至28頁、第49至50頁)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另經本院詢之代理人徐偉瀚律師陳明:這些檔案性質與起訴書附件所載都是告訴人針對各類研磨機台不斷進行設計研發所開發之軟體與檔案,是領先同業的技術,且非其他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且同樣於公司電腦均設有層級之管制,具有合理保護措施,而屬告訴人之營業秘密。F6E部分,內容高達數萬頁,也屬於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雖不在起訴範圍,其餘檔案也都是相類似狀況,附表編號3可以看出在外接硬碟中都有這些檔案,編號6部分,在告訴人公司配發的筆電中也有上述幾個檔案等語,且相對人翟哲申、鄭友誠及洪政國律師均表示對於本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無意見等語(見本院114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其對外銷售研磨液供應機台之內部關鍵資訊,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末查,相對人即被告鄭友誠原先自聲請人處重製取得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執行搜索扣押而已未持有,足認至本案聲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內容,且其屬本案應調查之證據,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宗名稱與扣押物編號
卷宗頁碼
1
被告鄭友誠透過告訴人公司職務使用信箱於108年7月16日(訊問時以言詞補充)、109年1月16日及109年3月18日傳送給黃士峯之電子郵件(涉及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 S1.65 R01.rar、技術結論通報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75至96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21至34頁、第147至165頁
扣押物編號2: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shi0000000nstou.com.tw公務信箱備份光碟1片

2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檔案內容及畫面擷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161至304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二)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三)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四)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63至89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七)
第23至420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八)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4號偵查卷宗
第71頁、第137至165頁
3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5:電子產品-鄭友誠使用之外接硬碟(含傳輸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6
電控新人儀電教育訓練.ppt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7
設備定位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8
工程會勘 、評估、客戶需求分析書.pptx(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9
保壓測試SOP.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
10
CPVC&PFA 管路配置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
4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至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 S1.65 R01.rar.zip、技術結論通報資料(後3者為訊問時以言詞補充)
扣押物編號4: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電子郵件雲端資料備份光碟3片(voyage00000000il.com)

5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7、58、60、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3:電腦設備-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筆電1臺

6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7: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原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含電源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 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