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鈞暘
馮博生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告 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GNOCK FAH WONG CHEE HOW
選任辯護人 洪志勳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鈞暘、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鈞暘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而使用、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被告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則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同法第13條之4設有併罰其事業主之兩罰規定,並於立法理由載明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三、經查,
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鈞暘所為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而使用、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分別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刑法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季燁、任詩婷、施幸宜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在卷可查,參照首揭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被告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科以罰金刑部分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黃紋綦、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