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②郭榮彥
上被告①之
上被告②之
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復雅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湯千慧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