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詠芬
王誠之律師
柯志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胡惠萍
相 對 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胡惠萍、陳鴻基律師、吳東霖律師就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
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胡惠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茲因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之客戶資料、訂單資料及營業統計資料等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資訊,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並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足認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倘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開示或使用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胡惠萍、相對人即選任辯護人陳鴻基律師、吳東霖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2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
㈠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内部關於客戶資料、訂單資料及營業統計資料等資訊,乃
聲請人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重要資訊,
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
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系爭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
聲請人之競爭優勢降低,具有經濟價值;又系爭資料均經聲請人按機密等級分類管理,並採取網路系統內文件之權限控管等管制措施,他人無法輕易得知系爭資料內容,
堪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足認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本案卷內相關事證而為釋明。 ㈡再者,相對人胡惠萍、陳鴻基律師、吳東霖律師分別為本案訴訟之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為兼顧本案訴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
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
兩造之意見後,足認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系爭資料,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而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
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惠萍、陳鴻基律師、吳東霖律師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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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證2: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康公司)Barcode System系統內客戶名單擷取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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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證14:相對人即被告胡惠萍於閎康公司工作電腦中「Tainan2」壓縮檔案解壓縮後,第一個檔案「客戶資料」之部分資料 | |
| 自證15:相對人即被告胡惠萍於閎康公司工作電腦中「Tainan2」壓縮檔案解壓縮後,第二個檔案「OPEN訂單資料_Tainan」 | |
| 自證16:相對人即被告胡惠萍於閎康公司工作電腦中「Tainan2」壓縮檔案解壓縮後,第三個檔案「SALES 週報_年度累計_ Tainan」 | |
| 自證19圖像編號021至編號037:開啟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銓公司)公用電腦資料夾錄影影片截圖 | |
| 自證20:存放於汎銓公司內部電腦資料夾之檔案翻攝照片 | |
| 自證3-1至自證3-5:自證3「FA案件管制表」之擷取資料 | |
| 自證22:自證2、自證3-1至自證3-5與自證20之比對簡報 | |
| 自證14:相對人即被告胡惠萍於閎康公司工作電腦中「Tainan2」壓縮檔案解壓縮後,第一個檔案「客戶資料」之完整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