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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刑營秘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歐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安
代  理  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其律師
相  對  人  廖家振律師
            沈盈汝律師
            賴柏翰律師
            周伯恩實習律師
            陳萱梅  
            邱盈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律師、陳萱梅、邱盈達就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案件如附表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營附民字第3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分別記載或涉及聲請人歐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關於產品研發、製造及銷售紀錄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該等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律師及陳萱梅、邱盈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三、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聲請人內部關於產品研發、製造及銷售紀錄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理當會節省對產品研發、投入市場、爭取合作對象之時間、成本等之投資,並造成聲請人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勢之削減具有經濟價值,且該等卷證,業已按機密資訊分類分級管制、部分文件並標示「機密」字樣等管制措施,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卷內相關事證釋明其內容記載或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二)相對人廖家振律師、沈盈汝律師、賴柏翰律師、周伯恩實習律師及陳萱梅、邱盈達分別為本案被告Heller Industries, Inc.(下稱Heller公司)之辯護人、受委任事務所之實習律師及助理、被告Heller公司人員,均屬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或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上開營業秘密之人。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見後,認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證出處
1

USB硬碟1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60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報告〈000000-0〉附件硬碟)。
2
USB硬碟1個。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60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報告〈000000-0〉附件硬碟)。
3
扣案之歐門公司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8)。
4
扣案之歐門公司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9)。
5
扣案之歐門公司土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10)。
6
扣案之林俊安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3頁背面(扣案物編號:A-11)。
7
扣案之電腦硬碟(S/N:WX70AC948264)乙顆。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2)。
8
扣案之電腦硬碟(S/N:WVBS00000000)乙顆。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3)。
9
扣案之APPLE手機乙支。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4)。
10
扣案之隨身碟乙支。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5)。
11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4頁(扣案物編號:A-16)。
12
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48頁(扣案物編號:B-1)。
13
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52頁(扣案物編號:C-6)。
14
扣案之HP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乙台。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卷第152頁(扣案物編號: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