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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刑營聲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智惠



代  理  人  邱筱涵律師
相  對  人  談虎律師
            李明智律師
            紀凱峰律師                   
            葉日青律師                   
            姜萍律師
            楊智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智惠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刑營訴字第7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綜觀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之卷證清單,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均未經檢察官引為本案證據,且其資料內容與被告A01被訴之犯罪事實無直接關連,又涉及被告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若使相對人即告訴代理人閱卷取得,恐使無關本案之第三人遭告訴人公司辨識後不當施壓,影響其現行職務及日常生活,況限制告訴代理人此部分閱卷權之行使,並無礙於其協助檢察官舉證之閱卷目的,自不影響告訴人之訴訟權,而有限制告訴代理人檢閱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即告訴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談虎律師、李明智律師及紀凱峰律師;相對人即告訴人樂迦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葉日青律師、姜萍律師及楊智全律師閱覽如附表所示卷證,或遮隱該等卷證之全部內容。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本法第33條、第27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A01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如附表所示卷證均係其於偵查中自願提供給檢察官以澄清自己的立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頁),足認該等卷證無涉檢察官違法取證而生證據排除或禁止使用之議題,於目前訴訟階段,尚無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另觀諸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限制理由均無涉及被告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者,而不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限制檢閱或重製。又詢之檢察官陳稱因本案還有發回偵查部分,故相關證據應有共通性,本案告訴代理人閱卷可以協助檢察官確認營業秘密範圍及實行公訴,雖本案現尚未引用如附表所示卷證,不代表未來不會引用,且告訴代理人均受律師倫理規範約束,應准許渠等在現場有限度閱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頁),認檢察官就本案並未捨棄援用如附表所示卷證,且明確表示告訴代理人閱卷有助其實施公訴無訛。另聲請意旨雖主張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得本諸相同法理,賦予法院依本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審核准駁、限制告訴代理人閱卷之權,惟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本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於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準用之。是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如少年刑事案件性侵害犯罪案件、營業秘密案件、國防〈國家〉機密案件、組織犯罪案件、兒童及少年相關案件)者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均享有不受限制之閱卷權。相較於此,被告於審判中雖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依本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法院得於符合一定之條件下限制之。考其立法宗旨,因閱卷係屬辯護人之「固有權」,而非源於被告之「傳來權」;且辯護人通常均具有律師身分(本法第29條參照),具有一定程度之公益性,須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而被告因無需受上述義務及機制之規範,故辯護人與被告之閱卷權准許範圍並不相同,此觀自訴代理人及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可準用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審判中行使其閱卷權,但自訴人及告訴人並無準用本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取得閱卷權,更臻明確(參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014號裁定意旨),顯見本法第33條第1項之律師閱卷權並無準用或類推用同條第2、3項但書限制規定之法律依據,此乃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本院自應予尊重,且如此適用結果方能無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誡命,是聲請意旨於法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案告訴代理人閱得如附表所示卷證後,應遵守本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俾免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含聲請人)權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刑事陳述意見書狀編號
遞狀日期
被證編號
被證內容
限制理由
卷頁位置
112/10/30
54
111年11月10日超基因公司租賃契約
超基因公司工商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408號(下同)A01陳報狀卷二第149-154頁
112/12/15
62
被告手機行事曆、社交軟體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二第241-247頁
十四
113/01/04
67
陳宗基不當行為文件
超基因公司內部文件
A01陳報狀卷二第377-385頁
十五
113/01/15
72
本案筆電帳號頁面
含A01筆電財產資訊
A01陳報狀卷二第553頁
十六
113/01/22
74
華碩服務中心檢修紀錄單
含第三方人員手機資訊
A01陳報狀卷二第585頁
75
華碩電腦皇家俱樂部查詢頁面
含A01筆電財產資訊
A01陳報狀卷二第587頁
 十九
113/04/23
77
A01與第三方人員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二第651-665頁
二十
113/05/03
79
111年7月10日A01與第三方人員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5頁
80
111年8月20日A01與第三方人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7頁
81
第三方人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9-33頁
二十一
113/5/22
83
第三方人員所作成之研發報告資料
保護第三方人員身分及個資
A01陳報狀卷三第45-47頁
二十二
113/5/28
85
111年7月18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63-85頁
86
111年7月19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8月28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87-89頁
87
111年8月10日及同年月12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91-93頁
88
111年9月12日第三方人員之簡訊;同日被告A01與其他第三方人員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95-113頁
89
111年8月18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8月19日被告A01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15-129頁
90
111年7月26日及同年8月19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31-139頁
91
111年9月12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41-147頁
92
111年9月7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49-153頁
93
111年8月19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8月24日被告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55-159頁
94
111年8月20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61頁
95
111年9月14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同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9月16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9月19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63-177頁
96
111年9月13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79頁
97
111年9月16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81頁
98
111年9月14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83-185頁
99
111年9月13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187-205頁
100
111年9月19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111年9月19日及同年月20日被告A01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07-221頁
101
被告A01於111年9月19日申請美國簽證之資料
含被告隱私及護照個資
A01陳報狀卷三第223-224頁
103
被告A01於111年9月20日與第三方人員之簡訊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31-235頁
二十五
113/9/2
107
107年7月23日計畫會議紀錄
義守大學及義大醫院工商秘密
A01陳報狀卷三第281-283頁
108
107年7月27日第三方人員與A01Line對話紀錄
義守大學及義大醫院工商秘密;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85頁
109
107年7月31日「細胞層片特性及效能評估計畫會議紀錄」
義守大學及義大醫院工商秘密
A01陳報狀卷三第287頁
110
107年7月31日第三方人員與A01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89頁
111
107年8月9日第三方人員與A01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89頁
112
107年8月17日特管法動物實驗層片移植流程
保護資料提供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91頁
113
107年8月16日第三方人員與A01Line對話紀錄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A01陳報狀卷三第293頁
二十六
113/10/18
85
113年度北院民公樺字第330243公證書
妨害另案自訴之偵查
A01陳報狀卷三第305-349頁
綜合陳述意見2狀
114/6/6
陳證2
LINE對話紀錄截圖
保護第三方對話者
本院卷一第183-1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