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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刑營聲自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自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天狼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良通
代 理 人 朱立偉
律師
莊棣為律師
徐子騰律師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梁厚誼
被 告 程心璿
上列
當事人
間
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
訴訟關係
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
證人
或
鑑定
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
證據
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
正本
係照
原本
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