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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刑智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曉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曉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曉熙前因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最
  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57號及 102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
  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20
  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10月確定,而於民國
  112年 1月2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
  矯署教字第 11500038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
  所明定,而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曉熙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
  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59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核閱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
  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1 
  規定及立法說明,審酌檢察官業已提出相關資料為證,
  衡以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認僅須依憑卷內相關資料
  而為書面審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3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