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刑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代 表 人 傅文芳
相 對人即
黃任顯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陳明輝、林旻衛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伊如律師、黃任顯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案件之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前揭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現行智審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陳明輝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下稱本案),係於111年9月3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審卷一第5頁),自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係聲請人對各該客戶之SAP系統計畫專案之相關營業秘密,包括SAP模組計畫、導入SAP模組之企劃書、規劃投影片、針對客戶ERP系統需求所製作之提案及建議資料、測試表格、客製化提案書資料、設定模組時的操作手冊等事項,均屬聲請人用於生產 、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具有相當經濟利益,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附表所示之卷證
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即曾伊如律師、黃任顯律師( 下稱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
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
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
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
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
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
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
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聲請人已釋明為其營業秘密,並經原審以
111年度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對被告陳明輝、林旻衛及其選任辯護人郭維翰律師、黃國銘律師、鄭亦珊律師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現因被告陳明輝、林旻衛於本院另行選任曾伊如律師、黃任顯律師為辯護人,為保障被告陳明輝、林旻衛訴訟
防禦權及
辯護權之正當行使,而相對人等均有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
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均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檢閱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並無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事,如供實施本案及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於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使用或開示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要。從而,
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惠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金。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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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mei-TCW-塑橡膠產銷計畫-未來作業流程確認研討會報告資料-20161007.pptx」檔案 | |
| 「HuangAndrewYS_CN010279554」檔案 | |
| 「A Data APO Go Live prep20100530」檔案 | |
| 「Adata Brazil SAP Rollout Project proposal v 40」檔案 | |
| 「20161019 ADATA Brazil SAP Roll out Project Plan v4」檔案 | |
| 「Chimei SCM Project Solution Proposal 20160503_v06」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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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lly-FSP-FI-001 第一銀行媒體檔v2.0」檔案 | |
| 「Proposal for BPC Consolidation( 含關係人對帳外掛報表 ) _不含附註揭露報表_20130812 v02」檔案 | |
| 「Compal Confirmation Workshop 20140815 v1.0」檔案 | |
| 「UAT BPC-C1000-Preparatory Task 20140910」檔案 | |
| 「UAT BPC-C2000-Data Entry 20140909」檔案 | |
| 「UAT BPC-C3000-Consolidation 20140911 」檔案 | |
| 「UAT BPC-C4000-Report Library 20140909」檔案 | |
| 「FICO Confirmation workshop 20170630V3.5」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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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lisin-MTM-CO-1000 主檔資料維護作業-20170810.pptx」檔案 | |
| 「Chilisin-IMG-CO-總帳會計-20180326」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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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C Project Plan-20170615-v01.xlsx」 | |
| 「TSCB lueprint-20170421-v06.pptx」 | |
| 「McDonalds SAP ERP Implementation Proposal_20180802v3.0.pptx」檔案 | |
| 「系統整體測試計畫書_991203_V1.02」檔案 | |
| 「TPC_ERP_IT基礎建置計畫_20100330_上線階段」檔案 | |
| 「系統移轉計畫書_v4 to be revised」檔案 | |
| 「TPC_ERP_資料分類清理移轉策略計畫書_20091207」檔案 | |
| 「系統效能測試報告及上線緊急應變計畫_100-04-18_V102」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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