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刑秘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台灣耐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耐落螺絲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燦宇
吳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楊啟源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被告孫漢寳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啟源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
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孫漢寳、盧姮均、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分別係於109年8月4日、109年11月23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審審智訴卷第7頁、原審附民卷㈠第7頁),自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為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於本案訴訟之原審審理時亦已對本案被告及其等之
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是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若供作為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
之虞。現本案於二審審理中,被告孫漢寳另委任相對人楊啟源律師為
選任辯護人,自有再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
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二、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
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
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
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卷證為聲請人之生產設備及機台資訊,均係聲請人投入大量人力及時間成本,結合實務經驗所產生之結果,屬聲請人所獨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者或人員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足使聲請人在資訊所涉領域保持競爭優勢,如遭競爭對手取得,其得以節省研發、改良、試錯成本及時間,將使聲請人喪失競爭優勢,具有經濟性;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等情,
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如附表所示之卷證為其持有之營業秘密。
㈡相對人楊啟源律師為本案被告孫漢寳於本院審理中新委任之辯護人,為保障被告之訴訟
防禦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並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相對人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卷證,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且
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核發秘保令亦表示同意,有其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可稽(本院115年度刑秘聲字第3號卷第21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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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Nycote(耐克)螺帽塗佈機」節錄照片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耐落粉體特殊塗佈機」節錄照片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技術改善專案文件」節錄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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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F01-NYCOTE螺帽」檔案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F02-NYCOTE螺絲」檔案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F03-NYCOTE頭部加工」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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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F01-NYCOTE螺帽」檔案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F02-NYCOTE螺絲」檔案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F03-NYCOTE頭部加工」檔案 | |
| 證人林燦宇111年6月8日「孫漢寳拍攝照片及 告訴人機台營業秘密簡報」 | |
| 扣案物編號3-3,即被告孫漢寶之隨身硬碟中如下路徑之全部內容: (1)「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CH」 (2)「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NC」 (3)「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NY」 (4)「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化學膠資料夾」 | 本院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卷三第7頁所附光碟 |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114年5月20日蒞庭 補充理由書、同署114年6月17日檢紀智112上蒞117字1149001149號函附件之證據資料,包含CH、NC、NY、化學膠資料夾內之影像及照片,為被告孫漢寶之隨身硬碟中之影片及照片截圖,包含: (1)「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CH」路徑內共171個檔案(含168張照片及3個影像檔) (2)「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NC」路徑內共41張照片 (3)「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NY」路徑內共48張照片 (4)「1070316\1070316-2\3-3\ export[root]\1.最高權限\ 塗膠專案區\化學膠資料夾」路徑內共73張照片 | 本院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卷三第15至18頁、第29至33頁、卷末證物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