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司民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民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代 理 人  陳昱祺 相 對 人  崴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熙仁 相 對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相 對 人  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釗 相 對 人  高趙雪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褘峰科技有限公司、高 一峰之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九三號擔 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 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擔保提存 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 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 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亦有明文。另依提存法第 18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 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台幣1,2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年度存字第503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聲請變換提 存物,現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2593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和解, 相對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褘峰科技有限公司、高一峰出具 同意書,同意返還提存物,另相對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高趙雪如已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562 號和解筆 錄中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變換提存物 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和解筆錄影本、相對人崴淇科技有 限公司、褘峰科技有限公司及高一峰同意書正本、相對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 卷、變換提存物卷、提存卷核閱屬實,並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函知相對人如並未同意返還提存物,應於文到5 日內陳報,經相對人於同年月10、12、14日收受,迄今仍未 具狀陳報。是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褘峰科 技有限公司、高一峰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相對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趙雪如部分,業經 其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本件之提存金,並經記明筆錄,此 為聲請人所自承,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562 號 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 屬實,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