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i-pure Ltd. 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i-pure Ltd. 為保全對於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
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
對人對聲請人向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發
支付
命令(板橋地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29968 號),並經板橋地
院於100 年8 月2 日核發,後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
現由板橋地院100 年度補字第2240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是以,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