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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司民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pure Ltd.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i-pure Ltd. 為保全對於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 對人對聲請人向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板橋地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29968 號),並經板橋地 院於100 年8 月2 日核發,後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 現由板橋地院100 年度補字第2240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以,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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