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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展圖 上 訴 人 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彩華 上 訴 人 顏老得               9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財產權訴訟部分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 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另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 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502元,上訴人僅繳納29,002元,尚餘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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