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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順德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器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上訴人順德木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等2 人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原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129033號「先築門牆後之門框 速固施工法」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專利之行為;被上 訴人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黃麗芬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下稱損害賠償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業 據上訴人繳納。嗣上訴人於101 年1 月4 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 旨狀,擴張其損害賠償部分之請求金額至200 萬元,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除已繳26, 002 元外,其餘5,198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月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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