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順德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器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上訴人順德木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等2 人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原
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129033號「先築門牆後之門框
速固施工法」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專利之行為;被上
訴人竣冠新興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黃麗芬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1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下稱
損害賠償部分),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
業
據上訴人繳納。
嗣上訴人於101 年1 月4 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
旨狀,擴張其損害賠償部分之請求金額至200 萬元,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除已繳26,
002 元外,其餘5,198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