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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上訴人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羅子俞律師 被上訴人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錦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胤宗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63891 號「具脫水籃 之水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審理中,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 ,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 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該等爭點所涉及之 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 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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