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江孝宏
訴訟
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上訴人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羅子俞律師
被上訴人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錦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胤宗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63891 號「具脫水籃
之水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
,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
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該等爭點所涉及之
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
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
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