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
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被
上訴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輔 佐 人 陳奎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
正本中
案由欄關於「96年度重智字第1 號」記載,
應更正為「98年度智字第1 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參
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