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歐陽偉
兼訴訟
代理人 歐陽傑
被
上訴人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09729 號發明專利
權(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
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
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
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
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