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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歐陽偉 兼訴訟代理人 歐陽傑 被上訴人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09729 號發明專利 權(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損害,現由本 院以100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審理中,被上訴人抗辯系 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 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 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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