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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文灶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上訴人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錫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沈文灶係第M249225 號「衛星天線 盤體唇緣構造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並專屬授權上訴人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也翔公司 )使用,而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 專上更(一)字第3 號審理中,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 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 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 表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 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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