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文灶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林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被
上訴人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康錫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沈文灶係第M249225 號「衛星天線
盤體唇緣構造改良」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並專屬授權上訴人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也翔公司
)使用,而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
專上更(一)字第3 號審理中,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
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
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
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
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