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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發田有限公司、蔡清田即成田企業社、 沈宗熙即佳特廚具行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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