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陳楊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發田有限公司、蔡清田即成田企業社、
沈宗熙即佳特廚具行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核依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