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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怡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煒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 各款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第 2 款為主位請求,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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