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 原   告 SDG Components, Inc 法定代理人 Tyler Anspach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柏貞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淑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吳雅貞律師       張子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 人員認證委任林一哲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林一哲律師於起訴狀蓋章提 起訴訟,然原告係外國公司,所附民事委任狀並未經我國駐 外領務人員認證等情,有起訴狀、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4、15頁),其代理權自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 之民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