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
原 告 SDG Components, Inc
法定
代理人 Tyler Anspach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被 告 柏貞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淑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吳雅貞律師
張子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
人員
認證委任林一哲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
委任狀。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林一哲律師於
起訴狀蓋章提
起訴訟,然原告係外國公司,所附民事委任狀並未經我國駐
外領務人員認證
等情,有起訴狀、民事委任狀附卷
可稽(見
本院卷第14、15頁),其代理權自有欠缺。
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領務人員認證
之民事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