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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幹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此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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