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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幹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 前後段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 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 後段為主位請求,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 300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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