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許駿發
訴訟
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被 告 大安工研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詹美惠
許嘉隆
許
乃文
被 告 許嘉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律師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大安工研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許詹美惠、許嘉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安工研
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詹美惠、許嘉隆、許乃文」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