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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烜森 被   告  金精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94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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