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烜森
被 告 金精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炳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94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