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
法定
代理人 杜菲
彼得(Duffy Peter)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用於治
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
之發明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發明第083372號,下稱
系
爭專利),請求排除被告侵害專利之行為;
嗣於101 年5 月
30日具狀追加請求
損害賠償,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訴字
第125 號審理中。
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
。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自影響
裁判之
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
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