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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 法定代理人 杜菲 得(Duffy Peter)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林芝余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用於治 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 之發明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發明第083372號,下稱系 爭專利),請求排除被告侵害專利之行為;於101 年5 月 30日具狀追加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訴字 第125 號審理中。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 。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自影響裁判之 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 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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