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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發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前後 段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前段 為主位請求,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858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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