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發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
上訴聲明第2 項前後
段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2 項前段
為主位請求,即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858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9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