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秀鋒
被 告 日研氣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隆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003元未據
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